網友提問
我租了一間房子,在承租期間,房東未經我的同意把房子賣給了自己的弟弟,價格很低,這侵犯了我的優先購買權嗎?
也迪律師解答
房屋優先購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該房屋的權利。當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時,房東售房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房東應當在出售房屋之前履行“通知”義務。也就是說,房東作為出租人,在出售自己的房屋之前,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間通知承租人。第二:承租人接收到上述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是否購買該房屋。如果在十五日內沒有明確表示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是應當保證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同等條件應當把握兩點,第一:租金相同;第二: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相同。但是,以下兩種情況下,承租權人沒有優先購買權:
一種情況是,如果房屋是數個共有人按份享有房屋所有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出租人的近親屬想要購買租賃房屋,如父母把房屋出售給自己的子女,那么承租人也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上述案例中,由于房主欲把房屋賣給自己的弟弟,而弟弟系其近親屬,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將喪失。但是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被侵犯,則買賣合同仍然有效,但是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承擔其優先購買權被侵犯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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