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謝法院了,
我終于可以繼續養殖!”
張某黝黑的臉上
露出了燦爛的笑容
他身后的咸圍
在陽光下粼粼閃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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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前,他還在為咸圍的承包問題焦頭爛額。
2024年9月,張某與都斛鎮某經合社簽訂700畝咸圍的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后,張某未能按期支付2025年度租金及相關費用。經合社多次催促無果后,今年6月,遂訴至臺山市人民法院斗山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104萬元,要求張某支付租金等費用共計44萬元。
“不是不想交,是實在拿不出錢!”張某一臉愁容,直言當前行情不好,導致其資金周轉困難。但考慮到全體村民的合法權益,經合社堅持解除合同。
雙方態度十分堅決,初步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斗山法庭法官劉偉意識到,需要一位熟悉基層情況的“幫手”,遂與綜治中心開展聯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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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團隊實地走訪對案涉咸圍進行勘驗,查看魚苗的長勢以及增氧機、養殖棚等設備設施情況,并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對案涉魚塘的經營現狀和投入規模有了基礎掌握。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誠信是經營之本。”一方面,劉偉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綜治中心負責人則從誠信經營的角度,分別加強對張某的釋法說理。
張某自知理虧,低頭不語。但一想到就此解除合同,前期的合作將打了水漂,張某就連連嘆氣。
為降低交易成本,維護社會經濟活動的穩定性,調解團隊也注重做好經合社的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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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劉偉結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并結合本案案情指出,張某在合同第一年拖欠租金,違約程度相對較輕,經合社主張全額沒收104萬元保證金的主張,難獲法律支持。
“解除合同后,清場和重新招租將導致咸圍閑置數月,租金損失也不低。” 綜治中心負責人結合社情民意,耐心地勸導經合社負責人。
經合社權衡利弊后,態度有所緩和。調解團隊趁機提出調解方案,建議其再給予張某1-2月的寬限期,待這批魚獲收成。
“這批魚收成后,我保證第一時間立刻交租金。”張某拍著胸脯堅定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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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合社代表在權衡利弊后,初步同意調解方案,最終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經合社與張某簽訂調解協議:合同繼續履行,張某于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租金等費用合共44萬元。
近日,調解團隊先后收到了經合社和張某的致謝電話,經合社已收到了張某的匯款,而張某也得以繼續經營這片咸圍,他正信心滿滿規劃著新一輪的魚苗投放。
來源:臺山法院
供稿:姚彤、關艷瑩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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