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與被繼承人基本事實
被繼承人王某國與劉某英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三個子女,分別是長女王敏(被告)、長子王某強(被告)、次子王某浩(原告)。王某國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去世,劉某英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
(二)房屋基本事實
1. 一層房屋
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登記在王某國名下,為中式二層小樓的一層,建筑面積 101.4 平方米,含南房 2 間、西北房 4 間,有合法房屋產權證明。
2. 二層房屋
一號房屋二層為 80 平方米,共 4 間房,系 1997 年在一層房屋上自建的輕體房。北京市某部門 1997 年核查后,以 “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 為由罰款保留使用,2000 年后停止收費,后續將結合城市規劃分階段拆除,無產權登記。
(三)協議與遺囑爭議事實
1. 2005 年《協議書》爭議
2005 年 8 月 22 日,王某國、王某強、王某浩簽訂《協議書》,約定:
一層房屋為父母產權,拆遷費歸父母所有,分配由父母決定;
二層輕體房由王某浩出資修建,拆遷時先補償王某浩 10 萬元,剩余補償款王某浩分 50%、王某強分 25%、王敏分 25%;
不拆遷時,父母與王某強共同使用二層西邊北房 1 間,其余 3 間歸王某浩使用;
餐館(以王某浩為經營者,注冊在一號房屋)拆遷相關經濟補償費,王某浩拿 60%、王某強拿 40%。
王某浩主張該協議為 “分家單”,應按此分割房屋及權益;王某強、王敏不認可 “分家單” 性質,認為僅針對餐館經營及拆遷事宜。
2. 遺囑爭議
王敏提交王某國 2018 年 7 月 1 日自書遺囑,內容為 “本人名下房產不做分割,交給愛人劉某英處置”,王某浩不認可真實性,王某強認為無效,但二人均不申請筆跡鑒定;
王敏提交劉某英 2022 年 12 月 3 日錄像,錄像中劉某英對一、二層房屋作出分配安排,但僅有劉某英一人出鏡,無見證人,王某浩認可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王某強認為僅為 “想法”,非有效遺囑。
(四)房屋使用與租金爭議事實
1. 經營與出租情況
1994 年,王某浩以一號房屋為經營場所注冊 “北京市西城區某餐館”,經營至 2005 年,后房屋對外出租;2016 年至 2021 年 10 月因政策原因暫停使用;2021 年 10 月,王某強通過中介與案外人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將一號房屋一、二層整體出租,租賃期限至 2031 年 9 月 30 日。
2. 租金標準與分配
租金標準:2021 年 10 月 1 日 - 2023 年 9 月 30 日每年 40 萬元,2023 年 10 月 1 日 - 2025 年 9 月 30 日每年 42 萬元,每 24 個月上浮 2 萬元;
已分配租金:2021-2022 年、2022-2023 年租金均已分配(含劉某英份額),王某浩、王某強雖不認可分配方案,但因母親在世未提出異議;
未分配租金:王某強已收到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的一年租金 42 萬元,尚未分割。
(五)其他關聯事實
王敏名下曾有東城區二號房屋,拆遷時承租人是王敏,雙方認可王某強使用了該房屋的拆遷指標及 25 萬元拆遷款,約定一號房屋拆遷時王某強返還王敏 25 萬元及三居室指標,但就該約定是否履行存在爭議。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王某浩訴求
確認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一層 3 間房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
確認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二層 3 間房的使用居住權歸原告所有;
判令被告王某強按照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租金總額的 60% 支付原告;
判令王某強與張某 2021 年 12 月 1 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權利義務,由原告與王某強繼承;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答辯意見
1. 被告王敏答辯意見
認可親屬關系及被繼承人死亡事實;
主張一號房屋一層應按劉某英錄像中的安排分割(西側一南一北兩間歸王某強、兩間東房歸王某浩、東側一南一北兩間歸自己),二層 4 間房(1997 年王某浩所建)按父母遺愿分割;
不同意租賃合同權利義務僅由王某浩、王某強繼承,主張應由全部繼承人共同繼承。
2. 被告王某強答辯意見
認可親屬關系及被繼承人死亡事實;
主張 1994 年餐館經營及 1997 年二層房屋修建的出資系 “家里墊資”,非王某浩個人出資,二層房屋應按 50% 份額與王某浩分割;
認為王某國的自書遺囑無效,劉某英的錄像非有效遺囑,一號房屋一層應按三人平均分割;
確認已收取租金 42 萬元未分割,但不同意按王某浩主張的 60% 比例分配。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王某國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南房 2 間、西北房 4 間),由原告王某浩、被告王某強、被告王敏各繼承 1/3 產權份額;
駁回原告王某浩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法院說理
(一)2005 年《協議書》性質認定
該協議核心內容聚焦餐館裝修、經營及拆遷補償分配,未明確約定一層房屋所有權的分家析產事宜,僅針對二層房屋的拆遷補償和使用作出具體安排,故不能認定為具有分家析產性質的 “分家單”,無法直接作為分割一層房屋所有權及租金利益的依據。王某浩據此主張一層 3 間房所有權、二層 3 間房居住權及 60% 租金,缺乏充分事實支撐,不予支持。
(二)遺囑效力認定
1. 王某國 2018 年自書遺囑
該遺囑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王某浩、王某強雖提出異議,但均未申請筆跡鑒定,亦未提交其他相反證據推翻遺囑真實性,故確認遺囑真實有效。遺囑中 “交給愛人劉某英處置” 的表述,應視為王某國將其在一層房屋中的份額指定由劉某英繼承,因此王某國去世后,一層房屋全部產權歸劉某英所有。
2. 劉某英 2022 年錄像遺囑
該錄像僅劉某英一人出鏡,未滿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的法定要件,屬無效遺囑。劉某英去世后,其遺產(即一層房屋全部產權)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法定繼承份額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劉某英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子女王某浩、王某強、王敏,三人無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故對劉某英遺留的一層房屋產權平均繼承,各得 1/3 產權份額。
(四)二層房屋處理
二層房屋無合法產權登記,且雙方對修建出資主體存在爭議(王某浩主張個人出資,王某強主張家里墊資),現有證據無法明確其權屬歸屬,法院暫不予處理,雙方可另行協商或補充舉證后依法主張權利。
(五)租金與租賃合同處理
1. 租金分割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的 42 萬元租金,包含一、二層房屋的出租收益。因二層房屋權屬未明確,無法區分遺產(一層房屋)對應的具體租金金額,且該租金系被繼承人死亡后產生的收益,不屬于遺產范圍,故對王某浩的租金分割訴求不予支持。
2. 租賃合同權利義務繼承
《房屋租賃合同》由王某強與案外人張某簽訂,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權利義務僅約束王某強與張某,不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范疇。王某浩主張由其與王某強繼承該合同權利義務,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王某浩的部分訴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繼承一層房屋 1/3 產權份額),其余訴求缺乏依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