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女孩小洛(化名)在7月份突然接到河南某鎮法庭給她發出的一個開庭通知,原來有人與某留學中介機構的“升學顧問”聯系留學業務,支付36400元之后,該“升學顧問”失聯。由于此人使用了小洛的名字,在合同中寫了她的身份證號,并且向原告發送了她的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原告據此將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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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莫名惹上詐騙官司 網絡圖
然而,原告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此事與小洛相關,該“升學顧問”使用的微信賬號和小洛沒有關系,所有收款賬戶均非小洛所有。小洛曾在去年5月丟失身份證,當月即進行了補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向警方申報丟失補領身份證,其行為也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如果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她覺得此事與自己關系不大,沒有到河南出庭,而是向法庭提交了一個答辯狀,提供了自己實名的所有微信賬號,表示合同中所出現姓名及身份證號為信息泄露,被他人盜用。
法庭近日做出判決,判定小洛敗訴,需要“退還原告36400元”。小洛不得不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且聘請了專業律師,準備進行二審。11月5日,小洛得到警方通知,冒用她的身份證進行詐騙的“升學顧問”早已被抓。不過二審還會繼續進行,小洛吸取教訓,準備親自出庭應訴。
天降官司以為遇到詐騙
今年7月底,小洛(化名)突然收到一條手機短信,通知她作為被告,應于8月14日出庭受審。
然后有人給她打電話,問她是否收到了開庭通知。她完全出乎意料,以為接到了詐騙電話。“他報出了我的身份證號碼,然后說你騙了某某某的錢,現在對方要告你。我聽到這些話,真以為是詐騙,就說你找錯人了,掛掉電話拉黑了這個號碼。”
但她很快發現,這不是詐騙,她確實被人告了,開庭通知是河南某鎮法庭發給她的。原告在2024年8月初與一個自稱香港某留學申請機構“升學顧問”的人聯系,申請馬來西亞某大學的碩士學位,合同全款52000元,他從8月到12月分三筆預付了36400元之后,該中介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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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華海外升學中心品牌聲明
該“升學顧問”與原告溝通期間,聲稱會把“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寫到合同里,如果出現什么問題,愿意承擔法律責任,而合同中使用的正是小洛的身份證號碼。
小洛曾在2024年5月丟失身份證,5月30日就進行了補辦。也許詐騙者通過某些途徑得到了她丟失的身份證,于是冒用了她的身份。
小洛確認天降官司是真的之后,申請了原告提供證據的電子版。原告的證據并不多,除了那份合同和轉賬記錄,還有幾張網絡聊天截圖,沒有提供該“升學顧問”的具體微信賬號,只有微信昵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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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洛一審提交的答辯狀
除了合同中使用了小洛的身份證號碼,其他證據和她沒有直接聯系。該“升學顧問”兩次收款使用了不同的銀行賬號,均不屬于小洛,甚至與她的親朋好友也沒有關系。合同中沒有小洛的簽名,而且小洛從來沒有使用過該“升學顧問”的微信昵稱,她此前沒聽說過那個留學申請機構,沒有做過留學中介業務,也從來沒有去過河南。
她咨詢了幾位律師。“律師們認為原告證據太少,因為所有的收款方都不是我,對方也沒有提供實名,覺得我的風險還是挺小的。”
不過有律師建議小洛最好出庭,但她當時工作很忙,覺得過去太麻煩,請律師過去出庭費用挺大,而且對于到原告所在的陌生地方打官司有點害怕,就只提交了一份答辯狀,沒有出庭。“對方最初提供的證據只有合同里寫的我的身份證號碼,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是我。我當時還挺自信,覺得這個事情不可能賴到我身上,就提交了書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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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洛的身份證補辦證明
因為原告沒有提供該“升學顧問”的微信賬號,不知道其實名認證信息,小洛想自證也很麻煩,只能在答辯狀中列出自己實名認證的全部微信賬號,并且指出三個收款賬號均非自己持有,合同中所出現姓名及身份證號為信息泄露,被他人盜用,試圖以此證明自己并非該“升學顧問”。
在開庭審理期間,原告當庭補充了“升學顧問”在微信聊天中發給他的小洛丟失的那張身份證的正反面照片。對于這個情況,小洛直到收到判決書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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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升學顧問”的聊天記錄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和公安部此前的答復意見,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應當向警方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也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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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升學顧問”簽訂的合同
但是,小洛雖然在答辯狀中提到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為信息泄露,卻由于沒有到庭,無法針對原告補充的這個證據提交補辦身份證的證明。
微信聊天發送身份證照片認定相關
法庭在小洛缺席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之后,近日做出判決,認定“被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具備辦理海外學歷提升的相應資質,故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服務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判決書顯示,小洛雖然辯稱原告提供的“升學顧問”的微信名并非其本人微信賬號,“但原、被告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被告向原告發送了其身份證正反面照片”,認定該微信賬號即為小洛所有,對她的辯解理由不予采納,判定她敗訴,需要“退還原告3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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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小洛“退還原告36400元”
收到判決書,小洛感到事態嚴重。她找到了那家留學申請機構的小紅書賬號,與其聯系,想了解該合同是否屬于這家公司,但未得到回應。紫牛新聞記者也與該公司聯系,想了解該公司是否有這名“升學顧問”,同樣沒有得到回復。
然而這家公司在2024年8月12日曾經發表聲明,提防有人冒充其升學顧問進行詐騙。聲明說,他們發現有人自稱為其升學顧問或導師,在社交平臺與不同學生及家長接觸,“并向他們發送本公司的信息,及附上偽造公司標志和印章的相關文件,聲稱可提供升學協助。”該公司稱絕不會授權第三方人士進行收費及轉賬,并且已向香港警察報案,提醒所有學生及家長保持警惕,避免成為詐騙的受害者。
為了進行上訴,小洛只好花錢委托了律師,這些天一直在忙二審事宜。“這個事情對我來說太突然了,真是莫名其妙的一件事情。我以前從來沒有請過律師,沒有惹過任何官司。但凡冒用我身份證的人與我有一點點關系,我可能覺得跟我還有點聯系,事實上這個事情跟我不沾邊,我甚至從來沒有去過河南。”
未出庭應訴失去抗辯機會
北京盛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代月告訴紫牛新聞記者,這個案子小洛一審敗訴,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只提交了書面答辯材料,沒有出庭應訴。被告沒有出庭的,會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對原告當庭提交的證據、提出的觀點也失去了及時反駁的機會。
吳代月指出,從判決書中能看出,法院認為被告應當承擔責任的關鍵點是“聊天記錄中顯示被告向原告發送了身份證正反面照片”,而被告的答辯材料中沒有提到自己身份證丟失,從而使法院認定聊天記錄中的微信號是被告。
然而,吳代月認為一審判決內容有待商榷。“合同中簽有被告名字的地方僅顯示‘經辦人’,合同相對方實際為該留學申請機構,即便經辦人真的是被告,也只是作為公司員工的職務行為,相應合同責任應當由公司而非經辦的員工承擔;合同對應的收款賬戶也非被告賬戶,并無證據顯示被告本人確實收到了錢。”
吳代月認為,小洛在二審中首先要證明自己身份證曾經丟失過,這可以提交身份證補辦證明等材料進行證實。其次,應該通過律師查詢該“升學顧問”的微信實名信息,并且在調取到其微信實名信息之后,以其盜用自己的身份為由,向警方報案,警方相關調查記錄也可以作為補充證據。
天降官司使小洛付出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成本,如果想取得補償,可能要向盜用者追索。不過能否獲得經濟賠償,要看警方具體辦案過程。
而在11月5日,小洛收到好消息。有外地警方聯系到她,表示早在一年前已經抓獲了那個“升學顧問”。原告只是向小洛提起民事訴訟,并未向警方報案,因此警方不知道原告也是受騙者,因為此人詐騙其他的時候也使用了小洛的身份證,警方才聯系到小洛。
然而此案還要繼續,小洛已經提起上訴,準備進行二審,到時她會前往河南出庭應訴。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宋世鋒
編輯:丁皓宇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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