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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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案例
(2025)最高法執監344號執行裁定書 L某1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
二、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L某2與C某簽訂案涉《退伙協議》,其中約定由C某受讓L某2的合伙份額,并由A煤礦為該筆付款義務提供擔保。因協議履行發生爭議,L某2向LPS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該仲裁委作出了(2024)六仲裁字9X號裁決,L某2據此向LPS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L某1作為案外人,因不服該仲裁裁決,先后向LPS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其又向GZ高院申請執行復議,亦被裁定駁回,最終,L某1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最高人民法院維持GZ高院的裁判結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重點審查的問題是李某1作為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能否支持。
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應當符合實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因案外人不具備提起仲裁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為避免仲裁當事人合謀以虛假仲裁的方式損害案外人的財產權益,司法解釋規定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初衷是為了防范虛假仲裁,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四項條件均屬于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實質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支持案外人主張,人民法院須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對案外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其中,第三項規定的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為審查此類案件的核心要件。
就本案是否存在虛假仲裁問題,根據GZ高院查明的事實,2016年11月X日,在某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主持和見證下,李某2、C某、A煤礦簽訂案涉退伙協議。該協議簽訂后,自2017年2月3日至2022年8月25日,C某通過L某(L某1之子)、B能源公司、H某的銀行賬戶向李某2的銀行賬戶支付了677萬元的合伙轉讓款。因C某未全部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李某2依照退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向LPS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而形成(2024)六仲裁字9X號仲裁案件。因此,仲裁當事人簽訂協議以及因履行協議產生爭議的事實真實,沒有證據證明仲裁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經查,仲裁程序中,雙方當事人處于對立關系,各方所提交證據經對方充分質證,故也不能證明本案存在當事人惡意串通、虛假仲裁問題。LPS中院、GZ高院認定案外人李某1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及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正確。
李某1主張仲裁程序認定退伙協議性質錯誤,主張協議簽訂不合法、應無效,以及仲裁程序未通知李某1參加仲裁,程序嚴重違法等問題,不屬于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范圍,GZ高院不予審查,并無不當。李某1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LPS中院、GZ高院裁定駁回其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維持。
四、啟迪意義
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這一特殊救濟程序,其初衷在于打擊虛假仲裁,而非對仲裁裁決進行實體糾錯。人民法院將嚴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之法律規定,審查其是否同時符合四項構成要件。“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是支持案外人請求的核心要件,若仲裁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真實存在,即便仲裁結果可能間接影響案外人權益,或者仲裁程序可能存在瑕疵,通常也不足以構成必然啟動該救濟程序的條件。在此種情形下,案外人搜集證據的核心在于獲取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虛構交易、偽造證據、制造虛假資金流水等能夠證明其惡意串通、捏造事實的直接證據,若僅論證相關協議無效或仲裁程序存在瑕疵,將難以通過此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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