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高淳法院三名法官在直播間身穿制服賣螃蟹的情況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直播間內,三名法官身著制服,全力推銷手中的螃蟹。
大家伙就納悶了,這是什么情況呀?前兩天嘎子哥不是身穿警服直播,被處罰了嗎?法院這是要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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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聽了聽,原來三名法官是在幫一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售賣他家里養殖的螃蟹,而所售的款項均用于償還債務。
接下來有人就懷疑了,這是個好事,但是法官為什么賣他家的螃蟹,不賣我家的呢?這里面會不會有什么貓膩呀?
原來他們這起案件的被執行人,也就是秋蘭家,欠了很多外債,然而他家一直非常誠信,一直在努力的還錢。
最近秋蘭家的螃蟹成熟了,但是苦于沒有銷路,沒有辦法。
這時候,法院擔起了這個責任:我們來幫你賣,賣完以后好還債。
這真的不失為一個好的想法,完全可以起到一個引導作用。
引導那些有還款意愿,但是沒有充足還款能力的人去想方設法還債,助力我們誠信社會的構建。
那么法官在直播間上去賣螃蟹,有沒有法律依據呢?
當然是有的。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明確規定: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其中對于像螃蟹之類的生鮮產品,由于保存不了幾天就會壞掉,所以沒有時間去拍賣,是完全可以進行變賣的。
對此,我們也注意到,在直播間內,這并不同于往常的拍賣。
因為拍賣是有保留價,然后可以競買、上浮價的,而這里的價格是完全一口價,只是屬于法律中的變賣,而非拍賣。
那么話又說回來了,假如說,我們說假如,假如這家被執行人自己家里有螃蟹,偷偷的將螃蟹賣了,然后將錢藏起來了,而不去用于償還債務會怎么樣呢?
其實答案也很簡單,輕則拘留罰款,重則構成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而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書確定義務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正反兩個方面,我們就可以看到,真的碰到這種難題的時候,莫不如想好辦法,好好的去履行義務。
這不僅不能得到處罰,還能落得一個好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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