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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事實
被繼承人李建國與王芳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李敏(原告)。李建國與王芳于 2005 年 7 月 25 日離婚。2007 年 8 月 27 日,李建國與劉英(被告)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敏與張強(原告)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張琳(原告)。李建國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死亡,生前系北京市豐臺區向陽村村民,李敏、張琳亦為該村村民。
(二)房屋背景與爭議事實
宅基地與原有房屋:1998 年,李建國獲批北京市豐臺區向陽村F號院落宅基地,與王芳在該宅基地上建設房屋 7 間(含北房 3 間)。2005 年 7 月 25 日,二人離婚時約定上述 7 間房屋歸李建國所有。
經已生效的 A 號民事調解書確認:F號院內北房 3 間系李建國、劉英、李敏于 2009 年共同出資翻建,其中西數第一間歸李敏所有,西數第二間、第三間歸李建國與劉英共同所有。
騰退安置與房屋指標:2017 年 11 月 16 日,李建國(被騰退人)與甲公司(騰退人)、向陽村村委會(騰退人)簽訂《向陽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及《向陽村宅基地騰退安置房認定單》,約定:
安置人口共 5 人:李建國、劉英、李敏、張強、張琳;
安置房屋共 4 套:1 套 50㎡一居室(下稱 “一號房屋”)、3 套 70㎡二居室(下稱 “二號房屋”“三號房屋”“四號房屋”),總建筑面積 260㎡;
安置房單價 6000 元 /㎡,總購房款 1560000 元,全部從騰退補償款中抵扣。
遺囑與撤銷爭議:
2022 年 10 月 6 日,李建國自書遺囑,載明 “本人去世后所有財產份額由女兒李敏個人繼承”;
2022 年 12 月 9 日,李建國自書《撤銷遺囑字據》,稱 “李敏獲財產后未盡贍養義務,撤銷此前遺囑”。
訴訟中,李敏申請對《撤銷遺囑字據》中 “李建國” 簽字進行鑒定,甲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簽字為李建國本人所寫。李敏對鑒定意見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李敏、張強、張琳訴求
確認李建國于 2022 年 10 月 6 日訂立的遺囑有效;
判令《向陽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項下的二號房屋、三號房屋(兩套 70㎡二居室)及一號房屋(50㎡一居室)歸己方所有,待房屋具備登記條件后將上述三套房屋登記至李敏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由劉英承擔。
(二)被告劉英答辯意見
不同意原告訴求,李建國已在生前撤銷 2022 年 10 月 6 日遺囑,該遺囑無效;
F號院內北房 3 間系李建國、劉英、李敏 2009 年共同翻建,根據騰退安置辦法,每人享有 50㎡安置房屋購房指標,故一號房屋(50㎡一居室)及一套 70㎡二居室(四號房屋)應歸自己所有;
李敏未對李建國盡贍養義務,李建國的房屋遺產應由自己繼承。
三、裁判結果
李建國與甲公司、向陽村村委會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簽訂的《向陽村宅基地騰退安置房認定單》項下:
一號房屋(50㎡一居室)的安置利益由被告劉英享有;
二號房屋、三號房屋(兩套 70㎡二居室)的安置利益由原告李敏、張強、張琳享有;
四號房屋(70㎡二居室)中 28㎡的安置利益由被告劉英享有,42㎡的安置利益由原告李敏、張強、張琳享有;
本案鑒定費 16960 元由原告李敏承擔,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李敏、張強、張琳與被告劉英各承擔 50%。
四、法院說理
(一)法律適用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定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方式)、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撤回)、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相關司法解釋。
(二)核心爭議認定
遺囑效力:李建國雖于 2022 年 10 月 6 日訂立自書遺囑,但 2022 年 12 月 9 日自書《撤銷遺囑字據》,且經司法鑒定確認字據中 “李建國” 簽字為本人所寫。李敏未提交充分證據推翻鑒定意見,故認定遺囑已被撤回,不發生法律效力,李建國的房屋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
房屋遺產范圍與分配:
F號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騰退后的安置利益,需先析出非遺產部分:根據 A 號民事調解書,北房西數第一間歸李敏所有,對應騰退利益屬李敏個人財產;北房西數第二間、第三間歸李建國與劉英共同所有,對應騰退利益中 50% 屬劉英個人財產,50% 屬李建國的遺產。
依據《向陽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辦法》,安置人口每人享有 50㎡購房指標,總指標 250㎡(5 人 ×50㎡),實際安置 260㎡(多出 10㎡)。李建國的遺產對應的安置利益,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劉英、李敏均等繼承。
考慮被安置人尚未選房,為便于執行,將多出的 10㎡保留在四號房屋中,最終確定各方享有的安置利益(如裁判結果所列)。
贍養義務與遺產分割:劉英主張李敏未對李建國盡贍養義務,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如無李敏拒絕贍養的書面記錄、證人證言等),故對該主張不予采信,未減少李敏的繼承份額。
綜上,原告的部分訴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結合房屋安置實際情況,依法對安置利益作出上述分割。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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