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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如何區分執行擔保與執行中的一般民事擔保?
擔保人未向法院作出自愿加入執行程序、接受直接強制執行之明確意思表示的,不構成執行擔保,僅構成執行中的一般民事擔保,法院不能對擔保人直接強制執行
閱讀提示:
擔保人在執行過程中出具擔保,是否必然構成執行擔保?如何區分執行擔保與執行中的一般民事擔保?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河南高院處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擔保人未向執行法院作出自愿加入執行程序、接受直接強制執行之明確意思表示的,不構成執行擔保,僅構成執行中的一般民事擔保,法院不能對擔保人直接強制執行。
案件簡介:
1.2019年5月23日,在債權人林某戈與債務人熊某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過程中,擔保人孫某娜向法院出具擔保書,載明:我自愿以我名下財產對熊某斌提供擔保。
2.2019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間,就林某戈要求孫某娜承擔擔保責任一事,雙方發生爭議。
3.2024年4月11日,林某戈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孫某娜承擔保證責任。該訴訟請求得到一審、二審法院支持。孫某娜不服判決結果,向河南高院申請再審。
4.雙方就擔保性質存在不同觀點:孫某娜認為該擔保是執行擔保,林某戈認為該擔保是一般民事擔保。
5.2025年6月20日,河南高院再審裁定駁回孫某娜再審申請。并指出:孫某娜未向執行法院作出自愿加入執行程序、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明確意思表示,該擔保應認定為一般民事擔保,
爭議焦點:
孫某娜的擔保是執行擔保還是一般民事擔保?
裁判要點:
孫某娜提供的擔保不符合執行擔保設立要件,系一般民事擔保。
河南高院認為,關于孫某娜的擔保是執行擔保還是一般民事擔保的問題。《執行擔保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間、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間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本案中,孫某娜與熊某斌曾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20年5月18日離婚。2019年5月23日,人民法院在執行林某戈訴熊某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孫某娜向人民法院出具一份擔保書,該擔保書記載:關于林某戈訴熊某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我自愿以我名下財產對熊某斌提供擔保,孫某娜在擔保書尾部擔保人處署名、捺印。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孫某娜僅在擔保書中承諾“我自愿以我名下財產對熊某斌提供擔保”,未向執行法院作出自愿加入執行程序中,亦未有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明確意思表示,孫某娜所作出的擔保雖系在執行過程中作出,但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結合已生效的(2024)豫1522執監3號和(2024)豫1522執異116號執行裁定認定的事實,原審法院認定孫某娜2019年5月23日的擔保行為,不構成執行擔保,而認定為一般民事擔保,并無不當。
綜上,河南高院認為原審判決無誤,再審裁定駁回孫某娜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孫某娜、林某戈、熊某斌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河南高院(2025)豫民申3962號]
實戰指南:
一、擔保人在執行程序中提供的擔保,可分為執行擔保與執行中的一般民事擔保。這兩種擔保在法律后果和設立要件上存在區別:從法律后果來說,法院可依據有效設立的執行擔保,對擔保財產或保證人財產直接強制執行,而執行中的一般民事擔保不具備這一強制效力。從設立要件來說,擔保人未向法院作出自愿加入執行程序、接受直接強制執行之明確意思表示的,不能設立執行擔保,僅能設立執行中的一般民事擔保。法理而言,這是因為執行擔保具有公權與私權行使的雙重屬性,故需經法院認可方能成立(參見延伸閱讀案例1、案例2)。
二、第三人在執行程序中提供擔保的情形十分常見,當事人必須準確認定擔保的法律性質及法律效果。首先,不能僅因第三人是在執行階段提供擔保,就認定該擔保必然屬于執行擔保。其次,即使執行擔保未依法成立,也不能因此而否定該擔保可能構成執行中的一般民事擔保,進而排除債權人按照一般民事擔保法律關系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權利。再次,執行擔保有效設立的,債權人可依法對執行擔保人申請直接強制執行。僅構成一般民事擔保的,債權人雖無法對擔保人直接強制執行,但仍可依據該擔保法律關系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雙方就該一般民事擔保法律關系產生的爭議,需經實體審理方能認定,而不能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處理。
最后,從降低訴訟成本、提升受償效率的角度而言,建議債權人在執行階段明確要求擔保人提供“執行擔保”,向執行法院書面作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以便債權人在符合條件時直接對擔保人申請強制執行。與此相對,考慮到執行擔保與一般民事擔保在法律后果層面的重大差異,擔保人執行階段務必首先明確己方“能夠承擔何種法律后果”,并基于這一前提,審慎為他人出具擔保。
法律規定:
《執行擔保若干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
第四條 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
提供財產擔保的,擔保書中還應當載明擔保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等內容。
第十一條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于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
1.與一般民事擔保相比較,執行擔保是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為停止或加快執行進程,由當事人或案外人向法院提供的擔保,因而具有公權與私權行使的雙重屬性。
案例1:《陳某非與執行審查執行裁定書》[案號:北京高院(2024)京執監181號]
北京高院認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執行擔保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為實現其程序或實體上的利益提供擔保,以阻卻或者繼續執行程序,民事執行機關決定暫時停止或繼續執行程序的制度。民事執行擔保與一般民事擔保相比較,執行擔保是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為停止或加快執行進程,由當事人或案外人向法院提供的擔保,因而具有公權與私權行使的雙重屬性。本案中,陳某作為被執行人任某某的女婿為任某某提供執行擔保符合常理,在陳某提交的書面材料中,其明確“愿意為任某某欠蘇某1和蘇某2執行一案擔保,擔保范圍為此案案款本金及執行費訴訟費利息。”由此可見,陳某為任某某提供執行擔保的意思表示真實、明確,事實上,在陳某提供擔保后,昌平法院對任某某的執行案件暫緩執行。
2.執行擔保與一般民事擔保不同,系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需要人民法院的認可方能成立,具有公法屬性。
案例2:《某縣某街道某村某組與某市某法律服務所執行復議裁定書》[案號:郴州中院(2025)湘10執復25號
郴州中院認為,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法律規定,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在北湖區法院(2023)湘1002民初8275號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邵某某主動向北湖區法院提交《擔保書》,載明:“……如果所里敗訴直接劃撥邵某某的存款。為此,特向你院提供擔保,并出示該擔保書。”該行為應視為邵某某已經向人民法院出具了意思表示明確、內容合法的擔保書,且該擔保書已經某縣某街道某村某組確認并獲取同意,北湖區法院遂解除了對某市正和法律服務所銀行賬戶的凍結措施。現該案民事判決已經生效,判決某市某法律服務所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某縣某街道某村某組代理費163,000元。鑒于邵某某已承諾在某市某法律服務所敗訴的情況下自愿接受強制執行,故北湖區法院對邵某某的財產采取的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執行擔保與一般民事擔保不同,系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需要人民法院的認可方能成立,具有公法屬性。本案擔保已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可,邵某某稱生效民事判決確認合同無效,那么邵某某提供的擔保亦無效,沒有法律依據。
3.不符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一前提條件的,不能認定成立執行擔保,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應按一般民事擔保關系認定處理。
案例3:《某建工集團公司、某漢公司等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河池中院(2021)桂12民初104號]
河池中院認為,《執行擔保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并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第四條規定:“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本案中,《調解協議補充協議一》是作為執行依據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在執行程序外自行達成的協議,被告某漢公司自愿表示承擔擔保責任。《調解協議補充協議一》是當事人自行簽訂,后因對該協議的內容及履行意見不一致,本院在執行程序中并未對該協議予以確認,之后亦終結了相關案件執行程序,故上述協議并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一執行擔保成立的前提條件,不能認定成立執行擔保。因此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則只能按照一般民事擔保關系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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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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