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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專業委員會主辦的第十三屆“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論壇”評選結果揭曉,常熟市人民法院蔣先鋒、江錄夢撰寫的《不動產買受人物權期待權之無過錯要件的司法認定標準》獲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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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受人物權期待權之無過錯要件的司法認定標準》
摘要: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是認定案外人物權期待權能否成立,能否排除執行的關鍵,關乎各方權利實現和司法公信力維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采用“列舉+兜底”式立法首次對“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做出了明確回應,第16條具有普適性。但實踐中房產未能及時過戶的情況較為復雜,第16條如何落地實現需要結合具體案例進一步探索。通過實證分析方法,對335份裁判文書和36份法答網問答樣本進行系統梳理,發現因具體未過戶原因紛繁復雜,無過錯要件審查存在客觀障礙效力認定差異、主觀狀態司法認識偏差、證明標準要求程度不同等裁判不統一問題。為統一裁判尺度,在法律的動態性和前瞻性視野下厘清第16條案外人無過錯情形,從實踐樣態的共性與個性出發,構建未過戶原因“事實不能”“法律不能”“怠于行權”三階分類框架,更全面的涵蓋未過戶各種原因。結合比例原則和過錯責任理論,重塑利益平衡和舉證責任分配。在具體機制審查構建上,首先橫向根據三種未過戶原因差異化審查,其次縱向從證明責任分配及標準、主觀狀態、利益衡量三個維度全面綜合審查。這種橫向三分、縱向三維的審查機制,邏輯清晰嚴密,實踐操作性強。
供稿|清算與破產審判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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