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事實
被繼承人王蘭與張建軍系夫妻關系,張建軍與前妻生育張莉、張梅兩個子女。1945 年張建軍與王蘭再婚時,張莉、張梅尚未成年,隨二人共同生活,形成撫養關系。
張梅與趙偉系夫妻,生育趙陽、趙亮、張昊三個子女;張昊與劉婷系夫妻,生育一子張宇(原告)。張莉與王強系夫妻,生育王萌、王浩、王鑫三個子女。張磊系王蘭與張建軍的養子。
各親屬去世時間:張建軍 1975 年 11 月去世,張莉 2000 年正月 10 日去世,張梅 2020 年 3 月 29 日去世,趙亮 1988 年去世(未婚無子女),張昊 2008 年 1 月 29 日去世,王蘭 2021 年 10 月 11 日去世。
(二)房屋背景與遺囑事實
房屋購買與登記:2000 年 5 月 20 日,王蘭與甲單位簽訂《軍產住房出售協議書》,約定以成本價 52397 元購買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協議明確 “按成本價購房享有全部產權”。購房時雖計算夫婦軍人工齡和(65 年)及相關折扣,但 2000 年購買時張建軍已去世 25 年。2000 年 9 月 8 日,該房屋登記在王蘭名下。
公證遺囑與接受遺贈:2008 年 12 月 24 日,王蘭在 A 公證處訂立 A 號公證書,內容為:“此前立有公證遺囑,將一號房屋留給外孫張昊,現張昊已去世,故重新訂立遺囑:去世后將一號房屋全部留給張昊之子(重外孫)張宇個人所有。”
2021 年 10 月 18 日,張宇在 A 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公證,明確表示接受該房屋遺贈。
(三)被告抗辯主張
趙陽、王萌、王浩、王鑫辯稱:不認可公證遺囑效力,主張一號房屋按法定繼承處理;另提出張磊未對王蘭盡贍養義務,不應參與遺產分配。
張磊辯稱:所有財產應公平分配并向困難家庭傾斜;質疑王蘭、張建軍存在其他未公示財產,要求公布銀行賬戶明細;主張一號房屋因張建軍的職級才得以購買,王蘭無權單獨處分。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張宇訴求
請求確認登記在王蘭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全部產權份額歸自己所有,被告協助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答辯意見
趙陽、王萌、王浩、王鑫:不認可公證遺囑,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一號房屋;
張磊:要求公平分配房屋,質疑財產去向,主張王蘭無權單獨處分房屋。
三、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原告張宇繼承所有;被告張磊、王萌、王浩、王鑫、趙陽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助張宇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四、法院說理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雖在購買時計算了張建軍的軍齡,但 2000 年購房時張建軍已去世 25 年,喪失民事權利能力,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結合房屋登記在王蘭名下、購房款由王蘭支付的事實,應認定該房屋為王蘭的個人合法財產。
公證遺囑效力:王蘭 2008 年訂立的公證遺囑,符合《民法典》關于公證遺囑的形式要件(經公證機構辦理、遺囑人本人簽名、有公證員及工作人員見證);張宇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2021 年 10 月 18 日)辦理接受遺贈公證,符合 “受遺贈人需及時作出接受表示” 的法律規定,故該遺囑合法有效,一號房屋應按遺囑由張宇繼承。
被告主張的處理:
趙陽、王萌等提出 “張磊未盡贍養義務”,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張磊存在 “有扶養能力卻不盡扶養義務” 的情形,且該主張與一號房屋的遺囑繼承無直接關聯,不予采信;
張磊質疑 “存在其他未公示財產”,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其主張 “房屋因張建軍職級購買,王蘭無權處分”,缺乏法律依據(房屋購買及登記均在張建軍去世后,屬于王蘭個人財產),不予支持。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