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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事實
被繼承人張建國(2010 年 2 月 23 日去世)與原告王秀蘭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分別是長子張偉(被告)、次子張陽(被告)。雙方均認可張建國的父母早于其去世,張建國無其他法定繼承人。
(二)房屋基本情況
位于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的一號房屋,建筑面積 56.06 平方米:
1992 年 8 月 5 日,該房屋登記在張建國名下;
王秀蘭、張偉、張陽均認可,一號房屋是王秀蘭與張建國婚后購買,屬二人夫妻共同財產。
(三)爭議背景
王秀蘭稱自己年紀大,上下樓不便,想將一號房屋出售后租電梯房居住,故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再向張偉、張陽分別支付對應折價款;
張偉同意王秀蘭的主張,稱 “若房屋歸王秀蘭,給多少錢就拿多少錢;若房屋出售,按六分之一份額拿對應錢款”;
張陽不同意上述方案,辯稱 “此前張偉離婚后回房屋居住時,自己曾擔心權益問題,王秀蘭承諾‘不會虧了自己’,但后來王秀蘭讓自己去公證處簽放棄遺產聲明,還鎖門不讓自己住。現在自己只要求繼承父親的份額,享有居住權,不同意賣房”。
(四)鑒定相關事實
王秀蘭申請對一號房屋現值進行鑒定,經搖號確定甲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北京)有限公司為鑒定機構。2024 年 9 月 27 日,該機構出具鑒定報告,確認一號房屋估價結果為 153.04 萬元,王秀蘭、張偉、張陽均未提出異議。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王秀蘭訴求
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張建國名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的一號房屋;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張偉、張陽承擔。
(二)被告答辯意見
張偉:對王秀蘭的訴訟請求無意見,同意將一號房屋過戶到王秀蘭名下,按王秀蘭方案拿折價款;若房屋出售,按六分之一份額獲取對應錢款。
張陽:不同意王秀蘭的分割方案,主張繼承父親張建國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享有居住權,不同意出售房屋。
三、裁判結果
登記在被繼承人張建國名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的一號房屋歸原告王秀蘭所有;王秀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向被告張偉、被告張陽支付房屋折價款 255066 元。
四、法院說理
(一)法律適用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遺產定義、繼承方式、法定繼承順序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時間)、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順序)等。
(二)遺產范圍與繼承資格認定
遺產范圍:一號房屋是王秀蘭與張建國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故張建國去世后,一號房屋的 50% 份額屬于張建國的遺產,剩余 50% 份額歸王秀蘭個人所有。
繼承資格:張建國未留有遺囑,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王秀蘭(配偶)、張偉(長子)、張陽(次子)均為張建國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有權繼承張建國的遺產,且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三)房屋分割方案的合理性判斷
從 “照顧老年人權益” 原則出發,王秀蘭年事已高,主張出售一號房屋后租住電梯房,符合其實際生活需求,該訴求具有合理性;
一號房屋估價為 153.04 萬元,張建國的遺產份額(50%)對應價值 76.52 萬元,王秀蘭、張偉、張陽各繼承該部分的三分之一(約 25.5066 萬元)。結合王秀蘭自身已享有的 50% 份額,若房屋歸王秀蘭所有,其需向張偉、張陽分別支付 255066 元折價款,該方案既保障了張偉、張陽的繼承權益,也滿足了王秀蘭的實際居住需求;
張陽主張 “享有居住權”,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無其他居住場所,且上述分割方案已通過折價款形式保障其繼承份額,故對其 “不同意房屋歸王秀蘭所有” 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王秀蘭的訴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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