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開百度APP暢享高清圖片
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案情介紹
被繼承人王建軍(2022 年 11 月 4 日去世)與史蘭(2012 年 2 月 23 日去世)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王浩(原告);王建軍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王麗(原告)系王建軍的胞妹。2014 年 6 月 25 日,王建軍與劉芳(被告)再婚,二人婚后無子女。
(一)宅院基本情況
王建軍在北京市房山區 xx 鎮 xx 村有一處宅院,分為一號宅院(前院)和二號宅院(后院):
一號宅院(前院):院內有南房 7 間、西房 4 間、北房 5 間,房屋建于 1999 年左右,系王建軍與史蘭婚姻存續期間建造(王建軍與劉芳婚前財產);
二號宅院(后院):院內有北房 4 間、東耳房 1 間、東房 2 間、門庭 1 間、西房 2 間,房屋建于 1984 年左右,同樣是王建軍與史蘭婚前共同建造(王建軍與劉芳婚前財產)。
(二)核心事實與爭議
房屋修葺爭議:王建軍與劉芳再婚期間,對兩處宅院進行過修葺。劉芳主張 “前院房頂置換、地面硬化、墻面粉刷、圍墻加高、加裝水電 / 廁所 / 洗澡間、更換門窗,后院屋頂置換、建晾臺、做防水、線路改造”,花費超 30 萬元,認為前院已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浩、王麗僅認可 “前院更換屋頂、改電”,不認可其他修葺內容,也不認可房屋性質變更。
遺囑與贈與文件爭議:
王浩、王麗提交 2021 年 6 月 21 日王建軍的自書遺囑及贈與書,遺囑約定 “二號宅院北房東側 2 間、東耳房 1 間、東房 2 間由劉芳居住至去世,北房西側 2 間、西房 2 間由王浩繼承;前院全部房屋贈與王麗”,并提交視頻佐證;
劉芳提交 2016 年 6 月 5 日王建軍的《贈送證明書》,約定 “二號宅院北房東側 2 間、東耳房 1 間、東房 2 間贈與劉芳,產權歸其所有”;
雙方均申請對對方提交文件中王建軍的筆跡進行鑒定,但因樣本材料不足,兩家鑒定機構均終止鑒定,無法通過鑒定確認筆跡真實性。
其他關鍵事實:2022 年 11 月 29 日,王麗與劉芳的錄音顯示,王麗在法定期間內表示接受前院的贈與;王浩、劉芳的戶籍在涉案宅院,王麗的戶籍為該村非農業戶口。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王麗、王浩訴求
判令北京市房山區 xx 鎮 xx 村一號宅院(前院)及院內南房 7 間、西房 4 間、北房 5 間由王麗繼承;
判令北京市房山區 xx 鎮 xx 村二號宅院(后院)及院內北房 4 間、東耳房 1 間、東房 2 間、門庭 1 間、西房 2 間由王浩繼承;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劉芳承擔。
(二)被告劉芳答辯意見
不同意全部訴訟請求;
主張一號宅院(前院)因婚后重大修葺、出資,已變為自己與王建軍的夫妻共同財產;
主張二號宅院(后院)應按自己提交的《贈送證明書》,由自己享有一半份額。
三、裁判結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區 xx 鎮 xx 村二號宅院(后院)北房東側 2 間、東耳房 1 間、東房 2 間,由被告劉芳居住使用至其去世;居住使用期間,劉芳與原告王浩共用院內東側門庭;劉芳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原告王浩繼承;二號宅院(后院)北房西側 2 間、西房 2 間,由原告王浩繼承;
位于北京市房山區 xx 鎮 xx 村一號宅院(前院)北房 5 間、西房 4 間、南房 7 間,由原告王麗繼承;
原告王浩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劉芳房屋維護費用 10000 元;
原告王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劉芳房屋維護費用 30000 元。
四、法院說理
(一)法律適用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繼承、遺囑效力、遺贈、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遺贈接受期限)、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多份遺囑沖突處理)等。
(二)遺囑與贈與文件效力認定
雙方提交的文件均為原件且無明顯瑕疵,王浩、王麗提交的遺囑及贈與書(2021 年)有視頻佐證,劉芳提交的《贈送證明書》(2016 年)無相反證據推翻,故對三份文件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2021 年的遺囑及贈與書時間晚于 2016 年的《贈送證明書》,應視為王建軍的最終意思表示,遺產分割以 2021 年文件為準;
王麗提交的錄音證明其在 “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 明確表示接受前院贈與,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故王麗有權繼承一號宅院(前院)。
(三)房屋所有權性質認定
一號宅院(前院)、二號宅院(后院)均建于王建軍與史蘭婚姻存續期間,系王建軍的婚前財產(與劉芳再婚前財產);
劉芳主張 “修葺后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修葺行為僅屬于 “房屋添附”(如換屋頂、改水電),未改變房屋原始所有權歸屬,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史蘭去世后,其名下房屋份額應由王建軍、王浩共同繼承,但王浩認可 2021 年遺囑內容,視為放棄自身繼承份額并追認王建軍的處分行為,法院予以確認。
(四)房屋維護費用補償認定
結合劉芳提交的證據,可確認其與王建軍婚姻期間確實對兩處宅院進行過維護,支出屬于夫妻共同支出,劉芳應獲得相應補償;
一號宅院(前院)由王麗繼承,考慮修葺范圍及花費,酌定王麗補償劉芳 30000 元;
二號宅院(后院)由王浩繼承,且劉芳對部分房屋享有 “居住至去世” 的權利,酌定王浩補償劉芳 10000 元。
綜上,原告王麗、王浩的主要訴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