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事實
王麗(原告)與張建國(已故)系夫妻關系,二人于 2002 年 5 月 15 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張建國與原配劉芳(已故,2001 年 1 月 25 日死亡)育有三子,分別是長子張偉(被告)、次子張磊(2019 年 12 月 28 日死亡)、三子張敏(被告)。張磊與李娟(已故前夫)于 2006 年 8 月 8 日登記結婚,2007 年 5 月調解離婚,無子女。李陽系王麗與已故前夫之子,張建國與王麗結婚時李陽已成年。張建國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死亡。
(二)房屋背景與關鍵事實
一號房屋權屬演變
一號房屋(北京市西城區)原系張建國與劉芳的夫妻共同財產,初始登記在劉芳名下。劉芳死亡后,2001 年左右,張建國、張磊、張敏向甲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公證處作出公證書,認定一號房屋由張建國繼承。2001 年 5 月 12 日,原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將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張建國名下。
2021 年 2 月,張偉申請公證復查,甲公證處查明張建國、張磊、張敏曾作不實陳述、提交虛假證明,作出《公證復查決定書》,撤銷上述公證書。2021 年 8 月 18 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 D 號行政判決書,撤銷原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的轉移登記行為及張建國的房屋所有權證。2023 年 4 月 10 日,一號房屋變更登記回劉芳名下;2023 年 11 月 24 日,變更登記為張偉、張敏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額。
協議與遺囑相關
2008 年 5 月 18 日,王麗與張建國簽訂《協議書》,約定:“張建國百年后,一號房屋由張磊繼承;只要王麗不另嫁,可同張磊同住一號房屋直至終身,不得借租他人;王麗若回原籍,張建國子女有義務護送并安排生活。” 張偉、張敏認可《協議書》真實性,但主張張磊已死亡,自己作為現產權人不同意王麗居住。
王麗提交兩份 2010 年 1 月 1 日的《遺囑》,內容均為:“張建國名下房產由張磊繼承,給妻子王麗一間房居住權。” 張敏認可 “筆劃較細的遺囑系張建國字跡”,但主張 “張建國生前說過,簽字無印章則非真實意思”;張偉、張敏均不認可遺囑效力,稱繼承案件中雙方均未提及遺囑,且遺囑日期有添加痕跡。
前期訴訟與居住情況
2022 年,李陽起訴張偉、張敏、王麗法定繼承糾紛,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 C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號房屋由張偉、張敏各繼承 50% 份額;王麗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A 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同時明確 “王麗主張居住權可另尋途徑解決”。
張偉、張敏辯稱:王麗長期在江蘇宜興居住(有自有住房),2020 年 10 月后未回北京,無實際居住需求;2020 年 8 月,張建國出售一號房屋時,王麗簽署《同意出售聲明書》,并在 B 號案件中表示 “同意賣房”,應視為放棄居住權;一號房屋使用面積 62.48 平方米(兩室一廳),張偉、張敏各占一間臥室,無多余房間供王麗居住,且雙方因訴訟感情破裂,無法共同居住。
居住權登記問題
張偉、張敏提交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官網答復,主張 “北京未納入居住權登記試點,現行法規無登記規則,居住權無法登記;且居住權客體需為整套住宅,‘一間房’ 不符合物權客體特定性原則,不能單獨設立居住權”。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王麗訴求
確認自己對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享有居住權,并判令張偉、張敏協助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
本案訴訟費由張偉、張敏承擔。
(二)被告張偉、張敏答辯意見
不同意王麗的全部訴求,北京居住權登記尚未施行,“一間房” 無法設立居住權,登記訴求無法實現;
王麗在江蘇有自有住房,2020 年后未在北京居住,無實際居住需求,且其同意張建國出售一號房屋,視為放棄居住權;
一號房屋現由二人各占 50% 份額(兩室一廳),無多余房間供王麗居住,雙方無贍養關系且感情破裂,無法共同居住;
王麗提交的遺囑無效(無張建國印章,日期有添加痕跡),協議書因張磊死亡已無法履行,王麗無權主張居住權。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王麗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法院說理
(一)法律適用
本案《協議書》《遺囑》簽署于民法典施行前,張建國死亡時間亦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協議書》與《遺囑》的效力認定
《協議書》的局限性:《協議書》約定 “王麗同張磊同住直至終身”,核心依賴張磊的繼承權及同住意愿,現張磊已先于張建國死亡,協議履行基礎不存在;且協議處分了劉芳其他繼承人(張偉、張敏)的共有權,張建國當時對一號房屋無完全處分權,王麗據此主張物權性質的居住權,缺乏依據。
《遺囑》的效力與內容:張敏認可 “筆劃較細的遺囑系張建國字跡”,且未提交證據反駁遺囑真實性,故認定兩份遺囑為張建國自書遺囑,真實有效。但遺囑僅約定 “給王麗一間房居住權”,未明確房間位置、居住期限,亦未說明居住權是否具有排他性,無法推知張建國有設立 “物權性質居住權” 的意思,與王麗主張的 “排他性居住權” 不符。
(三)能否溯及適用民法典居住權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民法典居住權為物權性質,具有排他性、支配性,與《協議書》中 “王麗同張磊同住” 的非排他性約定(依賴張磊意愿)、《遺囑》中 “一間房居住權” 的模糊表述相比,明顯超出當事人簽署時的合理預期,若溯及適用,將加重張偉、張敏的義務(容忍排他性居住),背離張建國的初始安排;
張建國簽署《協議書》《遺囑》時,誤將一號房屋當作個人財產處分(實際為劉芳遺產,存在其他繼承人),其對房屋處分權的認知存在偏差,王麗不能基于該偏差主張完整的物權性質居住權。
(四)物權法定原則的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法律未規定 “居住權” 這一物權類型,王麗主張 “具有物權性質的居住權”,缺乏法律依據;且北京目前無法辦理居住權登記,其 “協助登記” 的訴求亦不具備履行條件。
綜上,王麗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