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張女士所在公司因經營不善,與張女士簽署了無限期放假協議。
此后,張女士來到北京工作,繳納了十余年社保后于2021年將社保遷移到北京,準備在京退休。2024年,她申請退休時被告知不符合在京退休條件,理由是她的身份一直是事業單位人員,在2021年遷移時才與原單位解除合同。
張女士不認可這一結論,將朝陽社保中心告上法庭,但一審二審均敗訴。法院認為,朝陽社保中心當初為張女士在京建立養老賬戶存在錯誤,應予以糾正。認定張女士不符合退休條件的行為,并無不當。
律師提醒,個人在辦理社保遷移、選擇養老地點時,一定要了解清楚不同地方的退休政策,避免出現類似局面。如果張女士最后無法在京退休,想要遷回原籍退休也會面臨一定困難,可能最后只能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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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在繳納了十余年社保后于2021年將社保遷移到北京(資料圖/圖據圖蟲創意)
工作多年并遷移了社保
臨退休被告知不符合在當地退休條件
2001年,張女士所在的昌黎縣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解體,無法繼續經營,公司與張女士簽訂了無限期放假待業的協議。
協議規定,公司每月向張女士支付120元生活保障金,并由工會托管為張女士交納養老金,張女士放假期間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其他生產和商業性經營活動,作為生活收入的補充”。
之后,張女士來到北京工作,并在2009年起在北京交納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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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當年與公司簽署的無限期放假協議
張女士告訴記者,“2021年,她向朝陽區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咨詢,了解到自己可以把社保遷移到北京并在北京退休。” 張女士就辦理了社保遷移,將在老家昌黎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北京,同時也與昌黎縣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兩地重復交納的養老保險還退還給了她。
張女士出示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顯示,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向昌黎縣發函,辦理轉移手續。
然而,2024年,想要申請在京退休的張女士接到了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告知單,稱她不滿足在京退休資格。主要依據則是張女士的事業單位人員身份,以及2021年才與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
張女士對此無法接受,在她看來,自己在北京交納社保滿十年,一直不是臨時賬戶,2021年也辦理了社保遷移,應當在京正常退休。即使真的不符合條件,社保中心當初也應該發現并且拒絕辦理遷移,就不會導致自己如今無處可退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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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收到的不符合退休條件告知單
法院:不符合在京退休條件
此前建立非臨時賬戶存在錯誤
2024年,張女士將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告知單,并正常辦理退休。案件2025年3月一審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
張女士在法庭上提到,2024年自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京累計繳費年限已超過10年,戶籍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已轉移至北京,符合在京待遇領取條件,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朝陽社保對張女士不符合在京退休資格的認定,導致張女士既無法在京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無法回原戶籍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朝陽社保中心在法庭上辯稱,張女士在2021年8月與原機關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其已超過40周歲,其在京參保賬戶應為臨時賬戶,其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 應將臨時賬戶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而非在京退休,故其不滿足在京退休資格。
法院一審認定,張女士在昌黎縣房地產總公司工作期間系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因此,張女士應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她與昌黎縣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已年滿40周歲,不符合在本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的條件。
法院還提到,張女士2010年在北京建立養老保險賬戶時,其仍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無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朝陽社保中心為張女士在北京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的行為存在錯誤。同時,張女士2021年12月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時,朝陽社保中心為原告建立非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亦存在錯誤,被告應對上述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并在此后的執法工作中更加審慎處理。
張女士此后提起上訴,11月5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維持原判。
律師解讀
年齡超標后只能建立臨時賬戶
可能面臨無法退休的局面
社保關系轉移接續一直是近年來多次重要會議被提及的內容,10月底剛剛公布的“十五五”規劃建議中也提到,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提高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參保率。
在關于社保關系轉移接續討論中,很多人關注的點都在于能否轉移以及轉移后能否在當地退休。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對于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也就是說,當年齡達到50歲(男)或40歲(女)后去新的城市交納社保,將只能建立臨時賬戶,未來也無法在當地領取。領取地的確定則主要有四種情況,主要依據是戶籍所在地和繳費年限是否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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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中對養老金領取地的規定
張女士收到的告知單中,提到她的在京賬戶應為臨時賬戶,不滿足在京退休資格,依據就是她在原單位離職時年齡已超過40歲。
北京實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晶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當年的國企改制中,不少人像張女士一樣在原單位保留社保的情況下,去其他城市自謀職業。其中一些人就會遇到這種兩個地方社保重復繳納的情況,當事人在臨近退休時,一般會根據退休政策、個人發展、退休待遇等選擇一個地方作為養老金領取地,轉移接續時會把重復的部分退掉,就像張女士遇到的情況一樣。
李晶提到,張女士屬于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當年的這些國企、單位中,有些人的身份是合同職工,也有些人是屬于有編制的事業單位人員。而由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工作的勞動者,自行政人事關系轉入企業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張女士確實是事業單位人員,那么她就應該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初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煒衡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姚均昌也提到,由于不同地區社保繳費認定的嚴格程度存在差異,確實會出現退休認定上的爭議,比如原社保地斷繳后補繳是否認可、檔案記載不標準等都可能導致一些問題。張女士遭遇的這種事業單位編制問題,也是其中之一。
那么,如果張女士最終無法在北京退休,其戶籍地的社保也已經遷移到北京,張女士會面臨什么情況呢?
姚均昌對此表示,張女士最后能否回到原籍退休并不確定,也可能會面臨退還社保賬戶個人部分資金的情況。李晶則提到,即使回到原籍退休,退休待遇與北京也將存在差異。
兩地社保部門回應
昌黎縣社保局工作人員:
如最后無法退休,再協商如何處理
記者就張女士的情況撥打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客服咨詢電話,工作人員并未給出明確答復,表示在京繳費達到年限就可以申請在京退休,但能否審核通過要看具體情況,客服無法給出明確答復。工作人員提到,有檔案的話需要異地公對公發函調取、北京也無法查詢外省的繳費信息等,需要各種信息都齊了才能確認能否通過在京退休。
11月3日,記者咨詢張女士戶籍所在的昌黎縣社保局咨詢能否返回原籍退休的情況,工作人員表示,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正常都是接收方同意了才會辦理遷移,不會出現遷移完之后又無法退休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工作人員建議先繼續爭取在遷移地退休的機會,如果最后確實無法退休,再協商如何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 劉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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