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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與房屋背景
原告周明與被告周婷系同父異母兄妹,二人父親為周建國(已去世),被告周婷的生母劉芳系周建國的再婚配偶。
位于北京 X 區的一號房屋系原告周明通過拆遷安置所得,2019 年 5 月 10 日,該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辦理完畢,登記為周明單獨所有。
(二)遺囑約定與房屋使用情況
2011 年 1 月 20 日,周建國立下遺囑一份,內容為:“本人周建國現將位于 X 區一號房屋(建筑面積 66.72 平方米)贈與兒子周明本人,附加條件:1、約定 2021 年 1 月 19 日交付此房;2、約定從 2011 年 1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間,由劉芳、周婷母女無償使用;3、約定周明在此期間不得占用此房,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劉芳、周婷母女出租及居住;4、使用期滿,劉芳、周婷母女無條件將房屋完整交付周明本人,完成本人贈與事宜;5、若遇 X 鄉統一辦理該房屋產權證,產權只屬于周明本人;……。”
遺囑落款處有周建國、劉芳、周明、周婷的簽字,同時有見證人、代書人的簽字。周婷認可該遺囑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合法性。
(三)前期訴訟與房屋返還事實
2021 年 2 月,周明以排除妨害糾紛為由起訴周婷,要求周婷返還一號房屋,并按每月 4000 元標準支付占有使用費至實際騰房之日。周明提交了房屋租金網頁截圖,擬證明同戶型房屋市場租金價格。本院作出 A 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了周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婷不服 A 號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 年 9 月 15 日,中院作出 B 號民事判決書,以 “周婷對遺囑效力有異議且已另案起訴、另案尚未審結” 為由,維持 “周婷騰房” 的判項,撤銷 “周婷給付占有使用費” 的判項。
2022 年 7 月,周婷以遺囑繼承糾紛為由起訴周明,要求確認案涉遺囑無效。本院作出 C 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周婷的訴訟請求。周婷不服上訴,2023 年 12 月 28 日,中院作出 D 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
雙方均認可周婷已將一號房屋返還給周明,但對返還時間有爭議:周明稱返還時間為 2024 年 3 月 5 日,周婷表示 “不記得具體時間”,未提交相關證據。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周明訴求
判令被告周婷按照每月 4000 元的標準,給付原告從 2021 年 1 月 20 日起至實際騰房日(2024 年 3 月 5 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15 萬元;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周婷承擔。
(二)被告周婷答辯意見
不同意支付 15 萬元房屋占有使用費;
主張 “房屋使用期滿時,曾與周明協商,周明先同意幫找房子再搬離,一小時后又要求三天內必須搬離,否則起訴”,當時因疫情小區封控,無法及時搬家;
稱周明曾破壞房屋門鎖,并多次威脅、恐嚇自己,導致其重度抑郁,無法工作和搬家;
主張父親周建國臨終時曾要求周明撫養自己、為母親劉芳養老送終,認為周明應履行該義務。
三、裁判結果
被告周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周明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100000 元。
四、法院說理
(一)法律適用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物權所有權、侵權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關于法律適用時間范圍的條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關于舉證責任的條款,具體包括《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權能)、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侵權責任),《時間效力規定》第一條,《民訴法解釋》第九十條(舉證不能后果)。
(二)房屋占有使用費的合理性認定
原告的權利基礎:一號房屋登記在周明名下,周明系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根據生效的 C 號、D 號民事判決書,案涉遺囑真實有效,周婷僅能在 2011 年 1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間無償使用房屋,使用期滿后應返還房屋。周婷未及時返還,導致周明無法正常利用房屋,周明主張占有使用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房屋返還時間的認定:周婷主張 “不記得具體返還時間”,但未提交任何證據,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九十條,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納周明主張的 “2024 年 3 月 5 日” 作為實際騰房日。
占有使用費標準的調整:周明主張按每月 4000 元計算,但 A 號判決中 “支持每月 4000 元” 的判項已被 B 號判決撤銷,該標準未被生效判決確認;同時,考慮到疫情期間租賃市場整體受影響、同地段租金行情等因素,周明主張的 4000 元 / 月標準過高,本院綜合上述情況,酌情調整占有使用費總額為 10 萬元。
綜上,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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