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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發展(證券代碼:600149)重大訴訟公告顯示,北京中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 “中業所”)因鐵通華夏電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 “鐵通華夏”)設立時的虛假驗資操作,債務追償風波,其執業失責堪稱行業風險 “引爆點”。
2001 年鐵通華夏設立,中業所出具驗資報告稱其股東 9980 萬元貨幣出資已繳至指定銀行賬號,然核查發現該賬號根本不存在!中業所要么未核查資金到賬情況,要么明知虛假仍出不實報告,徹底背棄驗資職責。
現鐵通華夏無力償債,北京天地嘉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中業所列為第六被告,要求其在 9980 萬元虛假出資本息范圍內,對相關判決債務承擔賠償責任。中業所此般漠視法規、助企業虛假出資的操作,不僅埋下債務隱患,自身也面臨巨額賠償、監管處罰甚至吊銷執照的危機,公信力崩塌或致其被市場淘汰。
判令被告六北京中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就鐵通華夏電信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9980萬元虛假出資在本息范圍內對(2020)京0102民初8597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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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第三人鐵通華夏電信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8597號民事判決書, 已發生法律效力。 因鐵通華夏電信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后經貴院強制執行[案號(2022)京0102執13493號], 劃撥鐵通華夏公司賬戶資金共計115414元, 后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3年2月24日貴院作出(2022)京0102執13493號執行裁定書, 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鐵通華夏電信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已明顯不足以履行債務。
據第三人鐵通華夏電信有限責任公司工商檔案顯示, 該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設立, 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時股東為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 華夏建通科技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財國企投資有限公司, 三股東的應繳出資分別為5089.8萬元、2894.2萬元、 1996萬元, 檔案顯示出資于2001年12月18日以貨幣繳足至廣東發展銀行中關村支行516-12154賬號。 由北京中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驗資報告。 2002年4月12日, 中財國企投資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鐵通華夏電信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華夏建通科技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03年1月10日, 華夏建通科技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將其持有的鐵通華夏電信有限責任公司49%的股權轉讓給了廊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 第三人鐵通華夏電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 華夏建通科技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中財國企投資有限公司均未實際繳納出資。 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只有一個股東, 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原告認為, 被告一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二華夏建通科技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三中財國企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鐵通華夏電信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均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 應當在9800萬元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第三人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 被告四廊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華夏建通科技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實繳出資的情況下, 受讓其股份, 應當在華夏建通科技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4980.2萬元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五作為被告一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 不能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 應當對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六作為鐵通華夏公司設立時的驗資機構,提供虛假驗資證明文件, 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應當在其證明不實額金額998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七李劍章、被告八劉迎偉、 被告九劉瑞娟、 被告十許艷寧、 被告十一孫薇、被告十二張春嶺、 被告十三魏樹煥、 被告十四支寅、 被告十五陳宏偉、被告十六王剛作為鐵通華夏公司的董事,被告十七陳姍姍、被告十八溫慧剛作為鐵通華夏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未履行其忠實勤勉義務, 未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 應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 根據《 公司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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