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是人類生活和城市發展的重要支撐。上海作為一座依水而生、因水而興的城市,水務海洋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至關重要,上海市水務海洋執法部門秉持著守護一方水域的堅定決心,在水利、供水、排水、海洋四大行業執法工作中砥礪前行,以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持續維護水務海洋領域的秩序穩定向好。同時,積極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堅持處罰與教育雙管齊下,強化以案釋法的警示教育作用,力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現選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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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
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案

一
案由
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二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17日,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在開展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公司在本市某地從事建筑相關活動,其項目周邊市政管網內存在施工泥漿淤積的情況,現場正在排水。執法總隊委托第三方cctv機構現場進行檢測,經檢測,發現該在建工地周邊管徑1000毫米市政雨水管道內存在施工泥漿,積泥量為15%。2025年4月25日,當事人的代理人前來執法總隊接受詢問,承認其在上述地址從事建筑活動,因場地沖洗用水疏于管理,導致部分泥漿回流至雨水管網,并對檢測結果無異議。后經執法人員普法教育,當事人積極安排人員清理管道內的所有淤積泥漿,并承諾定期維護保養市政管道,確保工地周邊的市政管道內不再有泥漿淤積現象,落實了整改要求。
根據調查取得的事實,認定當事人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其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鑒于其違法情節輕微并配合積極落實整改,執法總隊依法對其作出警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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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違法危害性
侵害排水設施的違法行為不僅違反法律法規,并且會破壞水環境。
四
案件啟示
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絕非小事,其危害性具有系統性、連鎖性的特點。它不僅是破壞一項市政工程,更是對城市生命線、公共安全底線、生態環境紅線和公眾健康保障線的嚴重挑戰。保護排水設施,就是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城市環境、公共安全和健康福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杜絕一切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和行為。執法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警告處理,該案件既達到了法律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效果,又落實了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
執法人員提醒大家注意,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行為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將會承擔以下法律后果:
1.行政處罰: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屬于違法行為,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賠償: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3.刑事責任: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法條鏈接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水務海洋執法部門提醒,在從事相關涉水重點行業、重點活動的同時,一定要提前學習知悉相關涉水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避免在無知無畏中違法,更要杜絕僥幸心理而故意違法。鼓勵市民群眾積極參與共同監督,可通過“上海水務有獎舉報小程序”或者撥打12345市民服務熱線舉報。
執法總隊供稿
上觀號作者:上海水務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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