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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場地問題,我們無法繼續提供課程服務。
憑什么,說停就停,退錢!
這樣的場景
在教育培訓領域并不陌生
消費者滿心期待課程繼續
卻突然收到機構停止服務的通知
剩余課程對應的費用如何處理?
當協商無法達成一致
消費者該如何維護權益?
機構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接下來
跟著小編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近日,張先生為了5600元操碎了心。為了讓孩子有個豐富多彩的課余生活,張先生購買某體育公司開設的兒童運動課程,由某體育公司的老師為張先生的孩子授課,課程共96節,價格為9600元,上課時間固定為每周二、四、六。
課程開始后,因天氣或雙方自身原因曾請假多次停課。今年8月,某體育公司的老師通過微信告知張先生因場地原因,無法繼續提供課程服務。張先生便通過微信向某體育公司表明已接受課程服務40節,還有56節課程未授課,要求返還課程費5600元。某體育公司并未認同,雙方由此發生多次爭執,張先生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訴訟。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教育培訓服務合同作為具有人身依附性合同,培訓機構某體育公司在收取預付款后停業,導致服務接受方張先生未能接受約定的課程服務,服務接受方張先生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訓機構返還尚未接受服務教育的課程費用。張先生尚剩余56節課程未消費,依協議約定某體育公司應退還張先生課程費5600元。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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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近年來,預付費消費模式在教育培訓、美容健身等服務領域日益普遍,但因消費周期長,涉及金額較大,消費者與經營者時常發生糾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本案的培訓機構某體育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微信告知張先生因場地原因,無法繼續提供課程服務,系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不再履行案涉合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張先生作為接受服務方請求解除案涉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因此,在本案中,經營者因場地原因單方終止服務,消費者張先生有權主張返還剩余費用。
法官提醒
廣大消費者應注意理性消費,消費時應選擇有資質的機構,同時簽署相應的書面服務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相關事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經營者而言,要規范經營,非不可抗力原因單方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若是消費者單方終止合同,且經營者并無違約或過錯行為的,消費者亦應根據過錯程度、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具體情況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并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消費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聲明:轉載須注明來自“安溪法院”公眾號,且應保持標題和內容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歪曲、篡改或刪減標題及內容。
本期來源:法警隊 林奕斌
本期編輯:融媒體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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