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是每個子女義不容辭的法律責任
然而
在具體履行贍養義務時
是子女們自行協商安排
還是應優先尊重父母本人的意愿?
當父母選擇與其中一位子女共同生活時
其他子女是否可以免除經濟供養的責任?
近日,宿城法院審結的一起贍養費糾紛案,對這些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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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呂某某(1945年生)年事已高,育有兩子三女,五名子女均已成家。呂某某長期隨次子共同生活,不愿隨其他子女生活。現呂某某患有頸動脈狹窄腦梗死、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和糖尿病等疾病,長期需要人照料。 其余子女同意直接贍養呂某某,但自稱沒有能力支付贍養費。
法院審理
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本案中,呂某某年老體弱多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僅有少量的經濟來源無法滿足其日常生活和醫療支出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院充分尊重呂某某本人希望隨次子生活的意愿。其他子女雖未能直接提供生活照料,但這并不能免除其應盡的經濟供養義務。他們以“同意直接贍養”為由拒絕支付贍養費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呂某某的身體狀況、護理需求、本地消費水平及各子女的經濟承受能力,判決各子女每人每月向呂某某支付贍養費500元。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指出,本案明確了贍養義務的履行應當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的裁判規則。贍養父母不僅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更應當體現對老年人人格尊嚴和生活自主權的保障。當父母基于長期生活習慣、情感依賴等因素明確表示選擇隨特定子女生活時,其他子女雖未能直接照料,仍應通過支付贍養費等方式履行贍養義務。本案中,呂某某明確表示愿隨次子生活,各子女應當尊重其意愿,不能以“同意直接贍養”為由拒絕承擔經濟供養責任。法院在確定贍養費標準時,綜合考慮了呂某某患病狀況、護理需求、當地生活水平及各子女經濟能力等因素,確立了“尊重意愿+經濟供養”的贍養責任履行模式,既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醫療需求,又維護了其自主選擇生活方式的尊嚴,體現了司法對老年人權益的全面保護。
法官在此提醒,孝敬父母,尊重為先。法律保障的不僅是父母老有所養,更是老有所依、老有所安。子女履行贍養義務要將父母的真實意愿放在首位,讓親情在尊重與理解中溫暖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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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宿城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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