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有證據,為啥官司還是輸了?”不少人打官司時,以為只要有證據就行,卻不知道不同糾紛對證據的“證明標準”不一樣 —— 有的證據能“說清事兒”就行,有的卻得“一點疑點都沒有”,今天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就說清楚,別再白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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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先搞懂 —— 啥是“證明標準”?就是證據“夠不夠力”
簡單說,“證明標準”就是你拿的證據,得讓法官相信“你說的是真的”,但不同官司,這個“相信的程度”要求不一樣。比如:
你告鄰居借了5000塊不還(借貸糾紛),有借條、轉賬記錄,能說清“啥時候借的、借了多少”,證據就夠力;
但你說商家故意騙你買假貨(欺詐),光有購物小票還不夠,得拿出 “商家明知是假貨還賣給你”的實錘,一點合理懷疑都不能有 —— 這就是不同的證明標準。
第二點:常見糾紛咋舉證?這兩類最常遇到,記好!
合同、借貸這類“普通糾紛”:說清事實就行
比如簽了供貨合同,對方沒按時交貨(合同糾紛),你作為原告,只要拿出合同、催貨聊天記錄、對方沒交貨的證據,證明“對方違約了”,就行;再比如別人欠你錢(借貸糾紛),有借條 + 轉賬記錄,能證明“借錢事實”,法官就會認。這類糾紛不用“證據完美無缺”,只要能把事情說清楚、邏輯通順,就達到證明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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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得證明“對方有錯 + 你受了損”
比如鄰居家的樹倒了砸壞你家屋頂(侵權糾紛),你要舉證兩點:一是“樹是鄰居的,沒管好才倒的”(對方有過錯),二是“屋頂修了花了2000塊”(你受了實際損害),有照片、維修單據、證人證言,就能達到標準。要是拿不出“對方有錯”的證據,比如樹是被臺風刮倒的,不是鄰居沒管好,那官司可能就贏不了。
第三點:這些事要“鐵證”!得排除一切懷疑,跟刑事案件一樣嚴
像欺詐、脅迫、口頭遺囑、贈與這些事,證明標準特別高,證據得“一點漏洞都沒有”:
比如你說買東西時被商家騙了(欺詐),得拿出商家“故意隱瞞真相”的證據,比如錄音里商家明確說“這是正品”,但實際是假貨,不能有“是不是誤會”的懷疑;
再比如口頭遺囑,得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還得證明“立遺囑時老人意識清醒”,一點合理懷疑都不能有 —— 不然法官不會認。
按法律規定,這類事實的證明標準和刑事案件一樣,要 “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證據不夠硬就別輕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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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前先想清楚:你打的是啥糾紛?需要啥力度的證據?別拿“普通證據”去打要“鐵證”的官司。你之前打官司時,有沒有因為證據不夠力輸過?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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