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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與被繼承人基本事實
核心親屬關系:錢建國與劉桂蘭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六個子女,分別是錢強(被告)、錢華(被告)、錢芳(已故,原告林悅之母)、錢梅(被告)、錢軍(被告)、錢剛(被告)。
死亡時間:錢建國于 1999 年 9 月 17 日去世;林悅之父林建軍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去世;劉桂蘭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去世;錢芳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去世。
原告特殊情況:林悅因患病,經法院特別程序判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023 年 4 月 23 日法院指定林悅的舅舅林明為其監護人,本案由林明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起訴。
(二)房屋拆遷與安置事實
被拆遷房屋:2004 年 12 月 2 日,劉桂蘭與北京市朝陽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購買公有住宅協議書》,購買朝陽區三號房屋,登記在劉桂蘭名下。
拆遷協議:2013 年 11 月 8 日,劉桂蘭(被拆遷人)與甲公司(拆遷人)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約定拆遷朝陽區三號房屋,在冊人口 9 人、實際居住人口 10 人(含劉桂蘭、錢芳、錢梅、錢軍、錢剛之子錢明、錢華之女孫佳、錢軍之子錢陽、錢華、錢華之夫孫濤、錢軍之妻李麗),拆遷補償款及補助費合計 279521.6 元。
安置房屋分配:2013 年 12 月 11 日,劉桂蘭出具聲明,確定 4 套安置房屋歸屬:
朝陽區一號房屋、朝陽區二號房屋登記在劉桂蘭名下;
朝陽區四號房屋登記在錢軍名下;
朝陽區五號房屋登記在錢梅名下。
2018 年 3 月,上述房屋均完成產權登記,其中一號房屋(75.9 平方米)登記為劉桂蘭單獨所有。
(三)既往訴訟與權利確認事實
2015 年居住權訴訟:錢華、孫濤、孫佳、錢芳起訴劉桂蘭、錢軍等,要求確認二號房屋由錢華一家居住使用,一號房屋由錢芳與劉桂蘭共同居住使用。法院作出 A 號判決,支持該訴求,判決已生效。
2019 年所有權確認訴訟:錢華一家起訴劉桂蘭等,要求確認二號房屋歸其所有。法院作出 B 號判決,支持該訴求;錢軍等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二號房屋隨后變更登記至錢華、孫濤、孫佳名下。
2019 年錢芳確權訴訟:錢芳起訴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與劉桂蘭共有,案件審理中錢芳去世,林悅申請撤訴。
(四)遺囑與遺產爭議事實
劉桂蘭遺囑:錢軍提交三份劉桂蘭遺囑:
2018 年 9 月 14 日打印遺囑:載明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當時仍登記在劉桂蘭名下)由錢軍繼承;
2018 年 11 月 7 日手寫遺囑:內容為 “劉桂蘭本人死后名下一號房屋,由兒子錢軍繼承”;
2020 年 8 月 6 日錄像遺囑:劉桂蘭口述上述相同內容。
林悅對手寫遺囑真實性不認可,申請鑒定但未提交充分比對樣本,鑒定未啟動。
繼承份額爭議:錢軍主張劉桂蘭生前與錢芳、林悅共同生活時遭二人打罵,提交診斷證明(劉桂蘭患下肢疾病)、尸檢報告(尸體多處輕微軟組織損傷)、錄音(錢芳承認 “撥弄過劉桂蘭兩下”),要求林悅少分遺產;林悅同意按法院確認的份額支付一號房屋購房款(劉桂蘭已支付購房款 241362 元、契稅 3602.43 元、專項維修基金 4827 元)。
(五)各方無爭議事實
各方確認:四號房屋歸錢軍一家所有,五號房屋歸錢梅一家所有,二號房屋歸錢華一家所有,僅一號房屋的所有權份額存在爭議。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林悅訴求
確認原告對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享有 60% 的所有權份額;
確認被告錢強、錢華、錢剛、錢梅、錢軍各對該房屋享有 8% 的所有權份額;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依據:一號房屋應由劉桂蘭與錢芳共同所有,錢芳的 50% 份額由原告繼承,原告另主張代位繼承劉桂蘭 50% 份額中的 10%,合計 60%)
(二)被告答辯意見
錢華、孫濤、孫佳答辯:
認可親屬關系、死亡事實及既往訴訟情況;
主張拆遷時家庭獲 4 套安置房(總面積 323.81 平方米),自家分得的二號房屋面積不足,一號房屋應包含自家份額,不認可劉桂蘭與錢芳各占 50% 份額。
錢軍、李麗答辯:
主張林悅主體不適格(立案時未由監護人代理),本案非林悅真實意思表示;
認為拆遷利益應整體分配,林悅需放棄其他安置房權利才有權主張一號房屋;
主張被拆遷房屋中,正式住房為劉桂蘭個人購買,自建房含錢建國份額,劉桂蘭應占拆遷利益 50% 以上;
提交劉桂蘭遺囑,主張一號房屋中劉桂蘭的份額由自己繼承;
主張林悅、錢芳曾打罵劉桂蘭,應剝奪其繼承權;
要求林悅支付劉桂蘭已墊付的購房款后再取得份額。
錢陽答辯:
一號房屋登記在劉桂蘭名下,拆遷針對劉桂蘭,正式住房及自建房均由劉桂蘭出資 / 修建,劉桂蘭應多分份額,不認可林悅主張的 60% 份額。
錢強、錢剛答辯:
主張所有拆遷安置房均歸劉桂蘭個人所有,劉桂蘭有權自行分配,不同意林悅的訴求。
錢梅答辯:
確認五號房屋歸自家所有;
主張劉桂蘭生前有遺囑,一號房屋歸錢軍繼承,不同意林悅的訴求。
錢明未答辯(經合法傳喚未應訴)。
三、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 50% 的所有權份額歸原告林悅繼承;
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 50% 的所有權份額歸被告錢軍繼承;
駁回原告林悅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林悅負擔 50%,被告錢軍負擔 50%。
四、法院說理
一號房屋的共有主體認定:
根據既往生效判決(A 號、B 號判決)及拆遷協議,4 套安置房的分配考慮了 10 名實際居住人口的因素,且錢強、錢華、錢剛、錢梅、錢軍等被告的家庭均已通過分配或訴訟取得其他安置房的完整權利,僅劉桂蘭與錢芳未明確權利。雖一號房屋登記在劉桂蘭名下,但結合拆遷政策及 “保障居住人口安置” 的目的,應認定該房屋為劉桂蘭與錢芳共有,而非劉桂蘭個人財產。
共有份額的確定:
被告主張劉桂蘭應多分份額(如錢軍稱劉桂蘭占 50% 以上),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劉桂蘭對被拆遷房屋的貢獻顯著大于錢芳;被告主張按人均面積計算份額(如錢軍稱錢芳僅占 42.67%),亦無拆遷政策或協議依據。結合本案實際(其他家庭成員已獲足額安置),法院確定劉桂蘭與錢芳對一號房屋各享有 50% 的所有權份額。
繼承份額的處理:
錢芳的 50% 份額:錢芳去世后,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僅林悅(父母、配偶均已去世),故該 50% 份額由林悅單獨繼承;
劉桂蘭的 50% 份額:錢軍提交的三份遺囑(打印、手寫、錄像)內容一致,能相互印證劉桂蘭的真實意愿(由錢軍繼承其份額)。林悅對遺囑真實性有異議,但未提交充分證據推翻,故劉桂蘭的 50% 份額由錢軍繼承。
林悅主張 60% 份額的駁回理由:
林悅主張代位繼承劉桂蘭 50% 份額中的 10%,但劉桂蘭已通過遺囑處分其份額,且遺囑合法有效,代位繼承的前提(無遺囑)不成立,故林悅的 60% 份額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其他爭議的處理:
錢軍主張林悅主體不適格:法院已確認林明為林悅的法定代理人,本案代理程序合法,該主張不成立;
錢軍主張林悅、錢芳打罵劉桂蘭:雖有錄音顯示錢芳承認 “撥弄過劉桂蘭”,但尸檢報告僅顯示 “輕微軟組織損傷”,不足以證明 “虐待被繼承人”,不符合剝奪繼承權的法定情形,該主張不成立;
購房款支付:林悅同意按份額支付購房款,雙方可另行協商或訴訟解決,本案不涉及。
綜上,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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