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一種常見且重要的刑事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有著廣泛的應用。準確理解和把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對于正確認定犯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司法公正至關重要。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深入解讀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這里的財物包括有形財物和無形財物,如貨幣、物品、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例如,騙取他人的注冊商標使用權并進行非法經營獲利,就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可能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例如,犯罪嫌疑人甲虛構自己有某珍稀古董,以高價賣給乙,乙基于對甲所述事實的信任交付了款項,甲的行為就是虛構事實的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如冒領貨物等);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同時,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如果被害人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例如,丙向丁推銷保健品,夸大功效,但丁本身對該保健品的功效有一定了解,并未因丙的推銷而產生錯誤認識,最終沒有購買,丙的行為就不構成詐騙罪。
另外,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處分財產不限于民法意義上的處分行為,而意味著將被害人的財產轉移為行為人占有或者行為人取得被害人的財產利益。例如,戊騙己說自己急需用錢,讓己將銀行卡借給自己使用,己將卡交給戊后,戊通過各種手段獲取了卡內資金,己的行為就是基于戊的欺騙而處分了自己對銀行卡內資金的控制權,戊構成詐騙罪。
最后,詐騙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不同地區對于數額較大的標準有所差異,但一般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例如,在某地區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例如,已滿十六周歲的庚以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構成詐騙罪;而某公司不能以單位名義構成詐騙罪的主體。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例如,辛因疏忽大意誤將他人的財物當作自己的拿走,后發現錯誤及時歸還,辛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詐騙罪;而壬故意編造虛假理由騙取他人財物用于自己揮霍享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李某虛構自己是某知名企業高管的身份,與被害人張某結識。李某稱自己有內部渠道可以購買到低價且緊俏的電子產品,張某信以為真,按照李某的要求先后轉賬數十萬元。李某收到款項后并未購買電子產品,而是將資金用于個人賭博和揮霍。經查明,李某根本不是企業高管,所謂的購買渠道也是虛構的。
在這個案例中,李某虛構自己的身份和購買渠道,屬于虛構事實的欺詐行為。張某基于李某的欺騙產生錯誤認識,并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將數十萬元轉賬給李某。李某具有非法占有張某財物的目的,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最終李某被依法認定構成詐騙罪,并受到相應刑事處罰。
王某在二手車交易市場,故意隱瞞其出售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并大修的事實。劉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較高價格購買了該車。后來劉某發現車輛的真實情況,認為自己遭受了欺騙。
此案例中,王某隱瞞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并大修的真相,屬于隱瞞真相型欺詐行為。劉某基于對車輛狀況的錯誤認識購買了車輛,支付了相應價款,王某的行為使劉某的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王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劉某多支付價款的目的,構成詐騙罪。
(一)關于欺詐行為與被害人錯誤認識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
在一些復雜案件中,被害人的錯誤認識可能是多種因素導致的,如何準確判斷欺詐行為與錯誤認識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關鍵。例如,被害人自身對市場行情缺乏了解,同時又受到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的誤導,最終作出處分財產的決定。此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斷欺詐行為在被害人作出決定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如果欺詐行為是導致被害人作出錯誤決定的主要原因,那么就可以認定存在因果關系,構成詐騙罪;反之,如果欺詐行為對被害人決定的影響較小,被害人主要是基于自身因素作出決定,則可能不構成詐騙罪。
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有時存在一定難度,特別是在一些行為人的行為動機較為復雜的情況下。例如,行為人聲稱借款用于某項投資,但實際上將資金用于其他用途,甚至揮霍,此時需要判斷行為人一開始是否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從行為人的借款用途、還款能力、是否有還款意愿以及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多方面綜合判斷。如果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還款能力,且虛構借款用途,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或揮霍,導致無法償還借款,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詐騙罪;反之,如果行為人確實有投資意向,只是在投資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導致資金無法及時歸還,且行為人有積極還款的表現,則不能輕易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一個有機整體,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全面、準確地把握。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對認定難點的探討,有助于司法人員更加精準地認定詐騙罪,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市場經濟秩序。同時,對于普通民眾來說,了解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能增強自我防范意識,避免陷入詐騙陷阱,保護自身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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