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承諾“不緩刑就退費”?江蘇一律所違規執業被訴
承諾“未緩刑就退費”、收取律師費超公示標準……江蘇柏金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柏某在代理兩起刑事案件時,因執業不規范引發當事人起訴。近日,常州中院對這兩起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作出判決,判令律所返還合計30萬元費用,以司法裁判明確了律師執業必須嚴守的行為底線。
2023年3月,當事人程某某與柏金律所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律師柏某為其弟程某明(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辯護,并支付20萬元律師費。后續服務中,柏某以個人名義向程某某出具《情況說明》,承諾若程某明未獲緩刑則退還相應律師費。最終,程某明在審判階段另行委托律師,并以柏金律所“違規風險代理、代理不盡責”為由要求退費。程某某同時還向常州市律師協會投訴,協會調查后認定柏金律所構成違規收案、收費,對其作出通報批評的行業處分。
幾乎同一時間,2023年3月,于某也委托柏金律所律師柏某為親屬的刑事案件辯護,同樣支付20萬元律師費。同年8月起,于某多次以“律師不專業、收費過高”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費,因雙方未能就退費達成一致,于某訴至法院。
常州中院審理這兩起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時,重點圍繞三大爭議焦點展開審查。柏金律所是否存在違規風險代理及不當承諾?法院查明,程某某案中柏某出具的“未達緩刑則退費”《情況說明》,屬于以訴訟結果為導向的承諾,既違反《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中“禁止對案件結果作出不當承諾”的規定,也違背委托合同約定,構成執業過錯;而于某案中,柏某經閱卷、會見于某親屬后,基于現有證據和法律素養作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名難以成立”的專業判斷,是正常的案情分析與結果預判,且該判斷作出時委托合同已簽訂,不存在“為獲取委托而作不當承諾”的情形。
關于柏金律所是否存在締約過失及違約行為,法院認定,該律所在于某案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過錯。其向于某收取的20萬元律師費,已超過當時對外公示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收費標準上限。該標準明確公安偵查階段4萬元、審查起訴階段5萬元、審判階段10萬元,合計19萬元。此外,雙方在外地締約時,柏金律所本應依據誠信原則,向于某披露自身收費標準,以證明于某是知情后自愿支付20萬元,但該律所未能提供相關證據,這一行為違反專業機構的告知義務,導致于某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簽約,破壞了合同訂立的公平基礎。
在合同解除后的費用處理上,針對委托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法院明確兩點:一是柏金律所提供的格式條款中“非因乙方過錯終止則費用不退”的內容,因未履行合理提示說明義務,不能成為合同有效條款;二是合同解除后的費用退還,需綜合考量律所已提供的服務、實際工作量、履約過錯等因素酌情確定。最終,法院結合當事人訴請作出判決:柏金律所在程某某案中返還15萬元及利息;在于某案中返還15萬元。
法官提醒,律師執業行為必須嚴守法律和職業規范底線——
嚴禁結果承諾,律師基于專業知識對案件進行分析預測是其職責所在,但與就案件處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實質性承諾有本質區別。后者不僅違反行業規范,也可能破壞委托關系的誠信基礎。柏某律師以退費為條件的承諾,構成了不當承諾;
規范收費行為,律師事務所應嚴格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收費,并對可能加重委托人責任的格式條款履行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柏金律所收費超出其當時公示標準,且關于退費的格式條款因未予提示而對委托人不產生效力;
盡責履行委托,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各階段的代理事務,包括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手續、有效溝通等,避免因履約瑕疵引發糾紛。(顧敏)
來源:新華日報·交匯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