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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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雙方均違約的情形下,定金罰則能否適用?
河北潤昌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制度的核心在于"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罰則的目的在于促使雙方當事人都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違約。一旦雙方都違約,定金的目的沒有實現,自然失去了定金罰則的基礎。在雙方均有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無論責任大小,均不適用定金罰則。當合同履行障礙系因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或雙方均無過錯時,不得主張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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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潤昌律師事務所律師補充: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訂金”兩詞讀音相同,經常有人將它們混用,但在法律上概念有很大不同。訂金屬于預付款性質,交付訂金表示消費者有購買意向,并未確定要購買。交付訂金其實并沒有實質的法律意義,不具有擔保性質,也不能保證交易是否還會進行,訂金可以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河北潤昌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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