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喬遷新居,本是大喜事,但新買的房子“縮水”,卻成了糟心事兒。近日,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某地產公司被判賠償業主13萬余元。
2020年5月22日,原告張某與被告某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購買了十堰市一套預測建筑面積為152平方米的房屋,總價款102萬余元。2021年7月30日,張某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時卻發現房屋面積變成了136平方米,氣憤的張某多次找到地產公司索要說法。
地產公司卻以“政府規劃變更”和“已公告通知”為由,將張某拒之門外并拒絕賠償。張某一氣之下將地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面積差價。
張灣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和某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合同約定:“面積差異處理:實測面積小于預測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經計算,張某購買的商品房面積誤差比為10.5%,絕對值遠超3%。
此外,面積減少部分(衣帽間、花架)是“計容”變為“不計容”(贈送),房屋結構、朝向均未發生變化,不屬于合同約定“規劃、設計變更”的免責情形。
地產公司辯稱,已通過公告及售樓部張貼公示的方式向張某等購房者進行了通知。但以上公示專業術語較多,內容不具體明了,沒有具體的通知對象,普通的購房者沒有收悉的機會,即使碰巧看到也無法知悉具體內容。因此,不能據此認定地產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通知行為。
綜合以上因素,張灣法院判決地產公司賠償張某建筑面積誤差款項13萬余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
承辦法官提醒,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購房者要保管好《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動產權證、收據等相關購房資料,資料上載明的面積、金額、時間、違約責任等信息都與購房者利益息息相關,購房者要認真查看記載的內容并妥善留存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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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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