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網友咨詢:
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張揚律師解答:
"顯失公平"是合同法中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指合同一方利用自身優勢或對方弱勢,致使合同權利義務明顯失衡的情形。
市場經濟中正常的交易風險不構成顯失公平,只有當不公平程度超出合理商業風險范疇時才可能被認定。法院判斷顯失公平常考慮以下因素:合同雙方議價能力的懸殊程度;合同標的物的市場價格與約定價格的差異幅度;合同是否包含異常苛刻的條款;弱勢方是否因特殊情勢被迫接受不利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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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揚律師補充: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張揚律師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學士,美國休斯頓大學法學研究生,執業20余年復合型法律專家,在復雜法律問題分析與實務解決方案面擁有豐富經驗。以當事人權益最大化為目標,通過專業能力與責任意識構建持久信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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