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張森 朱甜
游樂園是很多家長假期“遛娃”首選,但是孩子在玩耍時,不慎摔倒受傷,應當由誰承擔責任?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幼童在游樂園玩耍摔傷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
2024年10月,小輝(化名)在其母親帶領下前往某游樂園游玩。在小輝母親與小輝共同乘坐彩虹滑梯時,因看到滑梯下方有游客沒有及時離開,小輝母親便下意識用腳撐地,致使小輝不慎前傾摔倒受傷。
事故發生后,小輝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小輝頭部多處受傷,其治療產生了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小輝母親作為監護人,將某游樂園訴至恩施市法院,要求某游樂園及某游樂園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賠償小輝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游樂園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其所屬活動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應當對整個場所的實際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有充分預見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預防危險或消除損害。
本案中,小輝及其母親在下滑時,前方有游客逗留未及時離開,該園區工作人員未及時要求離開,某游樂園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雖然某游樂園辯稱其已在園區內設置了醒目的安全提示,但是彩虹滑道這類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游樂設施,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僅限于提示告知,還應當保障設備具有相應的安全性能,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有預見性并采取一定預防措施。故該游樂園應當承當一定的侵權責任。
同時,小輝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應對被監護人安全負有主要的注意義務。本案中,小輝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其母親腳觸地引發,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應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綜上,綜合該案事故發生的起因經過、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法院酌情認定某游樂園承擔40%的賠償責任,剩余的60%由小輝自行承擔。因某游樂園為其經營場所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某保險公司應對某游樂園承擔部分保險范圍內的責任。本案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且自動履行了全部判決書確定義務。
法官說法:游樂園在為孩子們帶來快樂的同時,其多種多樣的游玩設備也潛藏很多危險。作為游樂園的經營者,除了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娛樂設施之外,還應對娛樂設施設置醒目、全面的風險提示,并安排工作人員維護游玩秩序,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在陪同孩子游玩時,家長要做到“高質量”陪伴,既要充分參與孩子的游玩全程,讓孩子真切感受到父母的愛,更要打起十二分精神,照看、陪護、教導孩子規范行為,謹防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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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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