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翠屏區一企業為翠屏公安經偵大隊送來一面題有“揚警威破案神速 為企業保駕護航” 的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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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不翼而飛
時間回到2024年,犯罪嫌疑人顏某通過應聘入職公司負責銷售,并代公司收取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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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恪守職責的他,卻將手伸向了貨款。半年間,他以 “代收款” 名義,先后將15萬余元貨款悄悄據為己有,既未交回公司銷賬,也未向客戶說明,直至離職后暴露問題。2025年7月,該公司向翠屏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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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攻心破防線
警方隨即針對該公司提交的顏某侵占貨款明細展開核實調查,最終證實所有涉事單據對應的貨款,商家均已足額支付給顏某,且單據已被顏某收回,證據指向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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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依法將顏某傳喚到案,但顏某起初態度強硬,堅稱 “從未侵占貨款”,卻始終無法提供 “已交回貨款” 的任何憑證(如公司收款記錄、轉賬截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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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顏某的僥幸心理,民警耐心宣講法律后果,同時發動家屬做思想工作。經多輪溝通,顏某終于承認自己將15萬余元貨款用于日常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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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全數追回
在警方的持續跟進下,2025年9月底,顏某主動聯系受害企業,全額退還了15萬元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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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顏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企業員工,尤其是掌握一定資金管理、財物處置權限的人員,務必清醒認識到職務侵占行為的法律后果。任何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都難逃法律的制裁。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公司的財務制度和職務規范,對于收取的貨款、經手的財物,做到“賬實相符”“及時交存”,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一旦東窗事發,將面臨牢獄之災,得不償失。
來源:翠屏公安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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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范賓丨責編:小站長丨編審:殷靖翔
監制: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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