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離婚案件中,經常會涉及夫妻一方持股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股權的分割,需要考慮公司類型以及股權取得時間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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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一方是公司股東,一方不是股東,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73條的規定,如果夫妻協商一致轉讓股權,而且其他股東過半同意并且放棄優先購買權,配偶可以成為股東;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購買,那么夫妻可以分割股權轉讓款;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也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配偶可以成為股東。
如果配偶不愿意或者不能成為股東,可以主張股權折價款,股權價值需要綜合公司凈資產、行業前景、盈利能力以及無形資產等因素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通過專業評估機構確定股權價值。如果對方不配合評估公司股權價值,可以參考注冊資本。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合性,股份具有分割性和可轉讓性,股東無需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也不受優先購買權限制,可以自由轉讓股份。
因此在夫妻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股份公司的股份分割相對簡單,一般可以直接對股份進行分配,但需要注意法律對發起人、董監高等特殊主體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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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股權是一方在婚前取得屬于其個人財產,非持股一方只能分割股權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而無法分割股權本身,增值部分可以通過審計評估等方式確定具體數額。
離婚股權分割涉及《民法典》及《公司法》等諸多法律規定,實際操作中還需要結合公司章程、財產約定等文件進行綜合判斷,建議就此問題咨詢專業離婚律師,通過法律分析、股權價值評估和談判技巧,更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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