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地名研究
關注我們,獲取更多地名資訊
![]()
摘要:《三國志·明帝紀》“為汝陰郡”中的“為”字屬于衍文性質,“汝陰郡”乃宋縣的上屬郡。曹魏時期新置的汝陰郡由汝南郡析置,轄域范圍以汝南郡東南部潁水流域為中心,同時兼取汝水下游部分區域。這樣的區劃不僅在地域上易于分割,同時也體現了魏晉之間政區的連續性。汝陰郡擁有汝南郡東南部除城父、山桑縣外的全部轄境,至少領有十四個縣級政區。
關鍵詞:《三國志·明帝紀》;曹魏;汝陰郡;汝南郡
![]()
![]()
《三國志·明帝紀》記載:
(景初二年四月)壬寅,分沛國蕭、相、竹邑、符離、蘄、铚、龍亢、山桑、洨、虹十縣為汝陰郡。宋縣、陳郡苦縣皆屬譙郡。
中華書局點校本使用百衲本、武英殿本、金陵活字本、江南書局刻本等四種通行本進行互校,未對本段文字進行校勘。翻查中華再造善本中的宋刻本、宋衢州州學刻宋元明遞修本等《三國志》版本,此段文字記載亦完全一致,可見《明帝紀》中這段文字自宋刻本刊印以來已經形成。
自清代以降,研究者注意到這段文字的校勘對探討曹魏汝陰郡的轄縣名目有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各自的解決策略。近出《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三國兩晉南朝卷》三國政區部分(以下簡稱《三國政區》)再次提出了新的校勘方法,并據此考察了曹魏汝陰郡的領縣數量。參考《中國歷史地圖集》繪制的東漢時期豫州汝南郡政區圖,可知《三國政區》所考汝陰郡領縣各自零散分布,彼此之間中隔多個縣級政區,難以構成一個閉合的郡級政區。職是之故,筆者擬梳理清代以降的各家校勘成果,重新對曹魏汝陰郡轄縣名目進行探究。見表1。
表1 魏晉汝陰郡轄縣名目相關記載及研究成果
![]()
針對這段文字的記載,錢大昕指出:“《晉志》汝陰郡統八縣,與此無一同者,疑此有誤也。山桑縣,《續漢志》屬汝南。宋縣即宋公國也,后漢屬汝南,晉屬汝陰。”據表1可知,按照目前點校本《明帝紀》中的斷句,由沛國改隸汝陰郡的十縣不僅與《晉書·地理志》(以下簡稱《晉志》)一無所同,與杜預所注汝陰郡屬縣亦完全相異。《晉志》記載汝陰郡:“魏置郡,后廢,泰始二年復置。”魏晉禪代,汝陰郡轄縣名目不可能差異如此之大,因而《明帝紀》中的斷句或文字確有一定的訛誤。
洪亮吉、謝鐘英囿于《晉志》汝陰郡八縣的記載,同時為了彌合《明帝紀》中有關宋縣的歧義,以項縣代替宋縣,認為宋縣為漢代舊縣,曹魏屬汝陰郡,景初二年(238)移屬譙郡,由此景初二年汝陰郡轄有十八縣。洪、謝二氏在考證汝陰郡領縣時,先將沛國十縣為汝陰郡斷開;在考證譙郡領縣時,又將汝陰郡宋縣連讀,如此則于此段文字上多出“汝陰郡”三字,故而二者關于《明帝紀》的釋讀與斷句如下:
(景初二年四月)壬寅,分沛國蕭、相、竹邑、符離、蘄、铚、龍亢、山桑、洨、虹十縣為汝陰郡。(汝陰郡)宋縣、陳郡苦縣皆屬譙郡。
由此可見洪、謝二氏在宋縣隸屬關系問題上的糾葛。按照二者所考,宋縣在曹魏前期隸屬于汝陰郡,景初二年改隸譙郡,則曹魏初期汝陰郡轄縣并非二者所考的八縣,而應為九縣,因而二者所考存在一定的問題。
吳增僅認為《明帝紀》中“為汝陰郡”中的“為”應當屬于衍字。不過吳氏的校勘成果在清代并未得到普遍認可,如對清代研究進行匯集的《后漢書集解》,仍認為“為汝陰郡”中的“為”字并非衍文。《三國政區》在考證曹魏汝陰郡建置時,認為“為汝陰郡”四字皆為衍字。其關于《明帝紀》的釋讀與斷句如下:
(景初二年四月)壬寅,分沛國蕭、相、竹邑、符離、蘄、铚、龍亢、山桑、洨、虹十縣,宋縣、陳郡苦縣皆屬譙郡。
綜合以上諸家的校勘觀點,筆者認為如果點校本《明帝紀》中“為汝陰郡”的釋讀、斷句無誤,則同一段文字中的沛國十縣、陳郡苦縣皆有上屬郡國,而宋縣則明顯與此迥異,顯然不符合體例。洪亮吉、謝鐘英雖然解決了宋縣的上屬郡問題,但是卻憑空增加“汝陰郡”三字,導致其論述存在自相矛盾之處。《三國政區》將“為汝陰郡”皆視為衍文,并將宋縣先歸屬于汝南郡,明帝景初二年前由汝南郡割屬沛國,景初二年由沛國別屬譙郡。然而宋縣若屬沛國,不當與前此十縣分別書之,應為沛國十一縣為是,因而《三國政區》所論亦有誤。筆者認為有關《明帝紀》的校勘,清代學者吳增僅的判斷仍有合理之處,其中“為汝陰郡”中“為”字應為衍文,如此不僅解決了宋縣的上屬郡問題,沛國分割的十縣實際上乃劃歸譙郡而非汝陰郡,魏晉時期設置的汝陰郡轄縣不僅與此十縣無關,同時轄域范圍也有一定的繼承性。《明帝紀》此段文字較為合理的釋讀與斷句如下:
(景初二年四月)壬寅,分沛國蕭、相、竹邑、符離、蘄、铚、龍亢、山桑、洨、虹十縣,汝陰郡宋縣、陳郡苦縣皆屬譙郡。
據表1可知,由于對《明帝紀》中“為汝陰郡”的理解不一,導致目前研究者關于曹魏汝陰郡轄縣名目的考察差異較大。杜預所著《春秋經傳集解》《春秋釋例》完成于晉武帝太康元年,《晉志》所反映的政區斷限在太康初年。《宋書·符瑞志》:“晉武帝咸寧元年正月,木連理生汝陰南頓。”杜預注可見汝陰郡南頓縣,而《晉志》南頓縣隸屬于汝南郡,可見杜預所注汝陰郡屬縣信息早于《晉志》的時間斷限,杜預所注反映的情形應為晉武帝泰始二年(266)復置汝陰郡的領縣,《晉志》中的汝陰郡轄縣則為晉武帝統一全國之后整頓郡縣的狀況。
根據目前對《明帝紀》的校勘,曹魏時期宋縣應隸屬于汝陰郡,此外汝陰置郡,則同名之汝陰縣應當歸其管轄。據《中國歷史地圖集》東漢豫州汝南郡政區圖,則汝陰、宋縣以東的區域當為汝陰郡統轄。《宋書·州郡志》:“汝陽令,漢舊縣,屬汝南。何故屬汝陰,晉武改屬汝南。”由此可知漢代汝南郡汝陽縣,先改屬汝陰郡,后還屬汝南郡。漢代無汝陰郡,汝陽縣改屬之汝陰郡,當為曹魏時期設置。汝陰、宋、汝陽諸縣皆位于潁水流域,根據汝陰郡名,顯然應與汝水有一定的關聯。《輿地廣記》記載,新蔡、褒信縣,魏、晉屬汝陰郡。據此可知新蔡、褒信二縣曹魏時期為汝陰郡屬縣。由此 可知,汝陽、新蔡、褒信諸縣以東的區域應當皆屬新設置的汝陰郡。
清代學者所考曹魏汝陰郡轄縣名目基本皆以《晉志》為基礎,綜合利用杜預注中所見縣級政區,實際上即以西晉時期的置縣情況逆推曹魏時期汝陰郡領縣,這一方法雖然體現了郡縣沿革的繼承性,有助于考證曹魏汝陰郡轄縣名目,但是將西晉時期省并的汝南郡縣邑一并視為曹魏時期的變革,這一思路則存在一定的問題。據筆者統計,上述區域之內東漢時期存在汝陰、慎、原鹿、固始、鲖陽、新蔡、宋、褒信、項、南頓、汝陽、城父、山桑、富波、新陽、細陽、思善、宜祿等十八縣,全部集中分布于汝南郡東南部地區,其中汝陰至山桑等十三縣,歷經東漢、曹魏、西晉時期,史書記載明確,不再贅述。除此之外的富波、新陽、細陽、思善、宜祿五縣,東漢、曹魏時期是否存續,則關系到曹魏汝陰郡的轄縣數量。
富波縣,《封龍山頌》:“延熹七年,歲貞執徐,月紀豕韋,常山相汝南富波蔡侖”。《尹宙碑》:“君東平相之玄,會稽大守之曾,富波侯相之孫,守長社令之元子也。······熹平六年四月己卯卒。”靈帝中平二年(185)《劉寬碑陰門生名》:“大子舍人汝南富波蔡雍文階五百。”《三國志·呂蒙傳》:“呂蒙字子明,汝南富陂人也。”盧弼以為“陂”與“波”古字通,皆可為東漢末年、曹魏時期富波縣存續之證,因此富波縣應為汝陰郡轄縣之一。
新陽縣,《輿地廣記》載:“漢新陽縣屬汝南郡,后漢因之,晉省焉,故城在今縣西南。”西晉統一以后,天水郡、衡陽郡、汝陰郡皆有新陽縣,或為避免重名之弊,省汝陰郡之新陽縣,改衡陽郡之新陽縣為新康縣,僅存天水郡新陽縣,新陽縣亦為曹魏汝陰郡轄縣之一。
細陽縣,桓帝永壽二年(156)《吉成侯州輔碑》碑陰載“故細陽侯相州寶季□”,《舉吏張玄殘題名碑》載“舉吏汝南細陽張玄”。《三國志·呂范傳》:“呂范字子衡,汝南細陽人也。”上述數據可以作為東漢末年、曹魏時期細陽縣存續之證,細陽縣應為汝陰郡轄縣之一。
思善縣、宜祿縣,平輿地區出土的兩漢時期汝南郡封泥見有“思善侯相”“宜祿長印”“宜祿左尉”。《高陽令楊著碑》:“復辟司徒,舉□□□治劇,拜思善侯相。”以上材料可以證明東漢時期存在思善、宜祿縣,然而曹魏時期二縣是否存續,暫時并無更多的相關材料證之。
綜上所考,由于《明帝紀》“為汝陰郡”存在衍文,進而導致斷句出現問題,同時研究者存在將曹魏、西晉汝陰郡領縣視為一成不變等情況,因而學者所考證的曹魏汝陰郡轄縣數量差異較大。結合《中國歷史地圖集》東漢時期豫州汝南郡政區圖,筆者認為魏文帝黃初三年(222)始置的汝陰郡, 其轄域范圍當以汝南郡東南部之潁水流域為中心,同時兼取汝水下游之新蔡、褒信、原鹿、富波等縣,此時之汝陰郡當擁有汝南郡之東南部除城父、山桑縣外之所有轄境,這樣的區劃不僅在地域上易于分割,同時也充分考慮了魏晉政區之間的連續性。曹魏汝陰郡領縣名目為汝陰、慎、原鹿、固始、鲖陽、新蔡、宋、褒信、項、南頓、汝陽、富波、新陽、細陽等十四縣,思善、宜祿二縣則存有待進一步的證明。
![]()
作者:趙海龍
來源:《史志學刊》2023年第5期
選稿:宋柄燃
編輯:杜佳玲
校對:汪依婷
審定:歐陽莉艷
責編:宋柄燃
(由于版面內容有限,文章注釋內容請參照原文)
![]()
![]()
![]()
微信掃碼加入
中國地名研究交流群
QQ掃碼加入
江西地名研究交流群
歡迎來稿!歡迎交流!
轉載請注明來源:“江西地名研究”微信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