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杯換盞間,情誼升溫,本是人生樂事。
但若狂歡失控,讓美酒化作生命的毒藥,
歡樂的盛宴瞬間崩塌為悲劇的現場。
當好友在酒桌旁倒下,再也無法醒來,
這份情誼該如何承受生命之重?
誰又該為逝去的生命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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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情誼聚會成永別,協議反悔起紛爭
原告謝某系本案死者張某之妻,死者張某與被告王某、李某三人是相交多年的好友。據原告訴稱,今年5月,三人相約聚餐,推杯換盞間,三人共飲下白酒四瓶。聚會結束后,張某被發現斜靠在飯店一樓樓梯口不省人事,雖緊急送醫,但最終張某還是因搶救無效身亡。事后,在多方親友的見證下,原告謝某與被告王某、李某就張某飲酒死亡一事達成了書面協議,協議載明二被告自愿承擔張某的喪葬費用、醫療費用并支付相應精神撫慰金。然而,協議達成后,王某、李某卻拒絕履行承諾,故謝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上述協議,解決這場因酒而生的糾紛。
法院審理
協議有效守誠信,情法兼顧促和解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庭后,經承辦法官耐心釋法明理,明確告知各方:

01.
自愿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五百零九條規定,各方在親友見證下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王某、李某應依約履行。
02.
共飲者責任需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王某、李某作為共同飲酒人,對張某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張某年齡較大,大量飲酒時同飲人未提醒適量飲酒,過量飲酒后又未第一時間得到有效照顧和及時救助,最終不幸身亡,二被告對此存在一定過錯。
03.
公平責任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考慮到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酒量及過量飲酒風險應負主要責任,以及王某、李某的過錯程度、各方經濟狀況等因素,法院在調解中引導雙方基于公平原則、各自的過錯分擔損失。
在承辦法官多次“背對背”調解下,基于三方多年情誼,三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由王某、李某共同分擔張某的喪葬費、醫療費等合理費用,三方糾紛一次性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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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情誼可貴,安全無價,共飲當負“安保”之責
1、量力而飲是底線,莫讓情面成枷鎖:主動勸酒、斗酒、罰酒等行為,極易導致他人超出承受能力飲酒,埋下安全隱患。真正的朋友,懂得尊重對方的健康底線。
2、安全義務記心間,全程守護不可缺:共同飲酒意味著共擔風險。組織者與參與者均負有對醉酒同伴進行必要照顧、及時救助、安全護送的安全保障義務。發現同伴醉酒不適,應立即停止勸酒,采取必要措施(如聯系家屬、送醫救治),切勿放任不管。
3、協議簽署需謹慎,誠信履行是根本:糾紛發生后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受法律保護。一旦簽署,各方均應秉持誠信原則嚴格履行,反悔不僅可能承擔違約責任,更會再次傷害彼此情誼。
酒杯雖小,責任千鈞。一次疏忽的勸酒,一場缺失的守護,足以讓鮮活的生命驟然凋零,讓深厚的情誼支離破碎。每一次舉杯前,請謹記:勸下的不僅是杯中物,更是對生命的敬畏;負起的不僅是朋友義,更是法律責。唯有以安全為基石,情誼之酒方能歷久彌香。
來源:溧陽法院 張慧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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