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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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彩禮是中華傳統婚姻締結習俗,象征著對婚姻真摯的承諾和美好的祝福,但有時也可能引起矛盾和糾紛。婚約解除后是否返還彩禮成為爭執焦點,法律將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讓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一探究竟。
男女雙方結婚時間較短,并未在婚后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的,離婚后彩禮是否應部分返還?
基本案情
王某與陳某(女)登記結婚,同年舉辦婚禮,此后便共同居住在同一房屋內,但分房居住,二人很快因性格不合徹底分居。后王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陳某返還婚前給付的彩禮16萬元及價值1萬余元的婚戒。
案件辦理情況
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辯稱雙方已登記結婚,彩禮不應返還,婚戒是男方的贈予,也不同意返還。法院經審理認為,考慮到雙方結婚時間較短,并未在婚后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如彩禮全部歸女方所有,與男方當初的給付本意明顯背離,損害給付人的合法權益,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酌定陳某返還8萬元彩禮款。王某于雙方登記結婚后為陳某購買的女式戒指,屬于女方個人使用的財產,不是彩禮,因此王某主張返還婚戒的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彩禮,作為承載婚姻締結美好愿景的特定財物,其深層意義在于促進雙方達成結婚登記、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等一系列婚姻目的的實現。在通常情況下,一旦雙方完成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法律上往往不予采納,以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性。但由于婚姻是以長期共同生活為本質特征,如果并未形成穩定且長期的夫妻伴侶關系,給付彩禮的目的并未全部實現,彩禮數額過高的則需要酌情返還。本案的辦理,不僅維護了婚姻家庭的倫理道德,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弘揚了健康正確的婚姻觀念。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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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市婦聯權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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