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為一顆小小的鐵釘,我眼睛差點瞎了,還和他們鬧上了法庭,多虧法官一次次耐心調解,總算把這心結解開了!” 拿到賠償款的張某握著法官的手,眼眶泛紅地說道。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處一起因農村建房施工引發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在承辦法官的多番溝通下,原本僵持對立的三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房主和包工頭當場支付部分賠償款,一場持續數月的矛盾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這背后的波折,還得從幾個月前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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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生”意外
索賠遇難題
2024年,家住恩施市龍鳳鎮的村民楊某打算修建一棟自建房,經人介紹,找到了包工頭林某負責施工,原告張某便是林某找來的工人。誰也沒想到,就在動工的第一天,張某釘釘子時被飛濺的釘子尾部刺中眼部,導致眼睛受傷,構成七級傷殘。
此次事故不僅讓張某承受了巨大的身體痛苦,更讓這個普通農村家庭陷入經濟困境。治療期間,張某累計花費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萬余元,家中的主要收入來源也因他受傷而中斷。
事故發生后,張某的家人多次找到包工頭林某和房主楊某協商賠償事宜。林某認可張某是在為其提供勞務時受傷,愿意承擔部分責任,但表示自己經濟能力有限,無法全額賠償;而房主楊某則態度堅決,認為自己修建的是兩層以下農村自建房,不需要具備資質的施工隊伍,自己與林某是承攬關系,張某是林某的工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拒絕參與調解。三方就賠償金額和責任劃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矛盾逐漸升級。
無奈之下,張某將房主楊某和包工頭林某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
耐心化“堅冰”
明責“止”紛爭
庭審中,房主楊某堅持認為自己將建房工程交由林某施工,安全設施和保險都應當由林某負責,自己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經審查證據發現,楊某提交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上審批的房屋層數為三層,楊某認為是村委會審批手續有誤,其本身僅打算修建兩層。現楊某無法證實自己修建的房屋為兩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規定,楊某修建的房屋,不屬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應由有施工資質的人員進行建設,楊某將工程發包給并無相關建設資質的包工頭林某,房主楊某存在選任過失,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并非無需承擔責任。
然而,楊某對法律規定存在誤解,始終堅持自己無責,多次拒絕法院組織的調解,甚至表示,“大不了打官司,一審結束后繼續上訴,奉陪到底”。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法官沒有簡單地一判了之,而是秉持 “調解優先、案結事了”的原則,一遍遍給當事人做工作。
法官先是單獨與楊某溝通,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其釋明相關法律條文,結合類似案例講解農村自建房發包過程中的責任風險,指出其在選任施工方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疏漏。“楊大哥,張某是在給你建房時受的傷,雖然你沒直接雇傭他,但作為房主,選個有資質的施工隊、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是基本責任,現在人家眼睛受了重傷,后半輩子都會受影響,咱們換位思考下,要是自家遇到這種事,你能不著急嗎?” 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勸說,讓楊某的態度逐漸松動。
隨后,法官又分別與林某和張某溝通,一方面告知林某作為包工頭,對施工人員的安全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應積極承擔賠償義務;另一方面安撫張某的情緒,了解其實際訴求,勸說其在合理范圍內作出一定讓步。
見雙方態度軟了些,法官拿出計算器,一筆一筆算賬:“張某住院花了6682元,殘疾賠償金33萬元……”按照相關標準計算,張某的各項損失賠償金額共計約40萬元。根據責任劃分,楊某大約需承擔8萬元賠償責任,林某需承擔20萬元賠償責任。
糾紛化解“敲警鐘”
法官支招防風險
經過法官先后3次面對面溝通、5次電話調解,楊某終于認識到自己的責任,放下了抵觸情緒;林某表示愿意盡最大努力賠償;張某也考慮到二被告的經濟狀況,同意適當降低賠償金額。最終,三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當天就簽訂了調解協議。至此,這起長達數月的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謝謝法官,這段時間你們為我的事跑前跑后,現在終于有了結果,我也能安心繼續治療了。”拿到賠償款的張某感激不已。楊某也由衷感慨:“之前是我不懂法,差點犯了糊涂,法官的耐心勸說讓我明白了責任,以后肯定會多注意這些問題。”
隨著農村自建房需求的增加,此類勞務受害糾紛頻發。法官提醒廣大村民,修建自建房時,切勿因貪圖便利或節省成本而忽視安全問題,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繳納對應責任保險,同時為施工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從源頭預防安全事故發生。若發生糾紛,應理性溝通協商,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矛盾升級。
來源丨龍鳳法庭
作者丨唐 苗 陳佳華
編輯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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