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依法處理扣留車輛通告(一百零二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在2025年9月30日前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各大隊依法扣留車輛(含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駕駛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發(fā)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措施憑證及其它相關手續(xù),到扣留車輛的交管大隊接受處理。逾期不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附件:《長期滯留車輛明細信息登記表》(共63輛)
特此通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2025年11月6日
附件:《長期滯留車輛明細信息登記表》(共63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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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王樂樂 責編 | 相里瓏南 核發(fā) |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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