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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自然人A與B共同出資設立甲科技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其中A認繳60萬元、B認繳40萬元,公司章程未對分紅方式作出特別約定。公司成立后,A實際出資60萬元,B因資金緊張僅出資10萬元。2023年,雙方簽署《股東補充協議》,約定:“鑒于B為公司提供核心技術支持,未來三年公司凈利潤的50%分配給B,剩余50%由A分配,與出資比例無關。”2024年,公司盈利200萬元,A以B未足額出資為由,拒絕按協議分配利潤,B遂起訴至法院,要求A履行協議。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股東補充協議》的效力認定:
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全體股東可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本案中,A與B作為僅有的兩名股東,通過書面協議達成一致,且協議內容未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屬合法有效。
出資義務與分紅權可分離:B雖未足額出資,但未影響公司資本充足性(注冊資本已實繳70萬元),且協議明確將技術貢獻納入分紅考量,符合意思自治原則。
未損害債權人利益:公司資產足以覆蓋對外債務,協議分配方案未導致公司償債能力下降,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惡意處分財產權益”情形。
最終,法院判決A按照協議向B支付100萬元分紅款,并承擔逾期支付的利息損失。
法律分析
一、法律允許股東約定差異化分紅的核心邏輯
1.認繳制下的自治空間
注冊資本認繳制賦予股東出資期限利益,同時允許股東通過協議調整利潤分配比例。這一制度設計旨在適應商業實踐中“資源、技術、資金”等多元要素的組合需求,例如:
技術入股:技術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時,可約定高于出資比例的分紅權以體現技術價值。
分期回報:財務投資者可約定前期多分利潤以快速回收投資,后期降低比例以激勵運營團隊。
風險共擔:在公司虧損時,可約定部分股東優先承擔損失,盈利后優先分配利潤以平衡風險。
2.意思自治的邊界
差異化分紅需滿足以下條件: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必須經全體股東簽署書面協議或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不得通過多數決強制少數股東接受。
不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若公司已資不抵債或存在到期債務未清償,股東通過協議轉移利潤可能被認定為抽逃出資。
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例如,公務員利用職權為公司謀利后約定高額分紅,可能被認定為受賄。
二、司法實踐中的常見爭議點
1.未實繳出資股東的分紅權
股東未實繳出資不必然喪失分紅權,但若協議未特別約定,法院通常按實繳比例分配利潤。例如,在(2022)粵03民終1234號案件中,法院認定:“未實繳股東僅有權按實際出資比例分紅,除非全體股東另有約定”。
2.股東會決議與股東協議的效力沖突
若公司章程未明確約定分紅方式,股東會可通過決議調整分配比例;但若股東協議已先行約定,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院優先尊重協議約定。
3.動態調整機制的合法性
股東可約定分紅比例隨時間、業績等因素動態調整。例如,約定“前三年按6:4分配,三年后按出資比例分配”,此類條款因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且不損害他人利益,通常被法院認可。
三、風險防范建議
1.完善法律文件
將差異化分紅條款寫入公司章程,并辦理工商備案;若通過股東協議約定,需明確“協議效力優先于章程”。
協議應詳細約定分紅條件(如盈利門檻、提取公積金比例)、支付時間、爭議解決方式等。
2. 保留證據鏈
定期制作財務報表并經全體股東簽字確認,證明公司盈利狀況及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若協議涉及技術、資源等非貨幣貢獻,需提供評估報告或合作協議作為支撐。
3.關注債權人利益
在公司債務高企時,建議通過減資程序調整分紅方案,避免被債權人主張“惡意減少責任財產”。
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四條: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
律師寄語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出資比例通常是利潤分配的重要依據,但這并非法律強制規則。《公司法》明確允許全體股東通過約定突破出資比例限制,實現個性化的利潤分配。通過上述結合真實案例,可以解析這一制度的法律邏輯與實踐邊界。
差異化分紅制度是公司法“契約自由”原則的重要體現,為股東根據實際需求設計利益分配機制提供了法律空間。但實踐中需注意,任何自治行為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是基礎,不損害公司及第三方利益是底線。通過完善法律文件、規范操作流程,股東既能實現個性化的商業安排,又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真正發揮制度的積極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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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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