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引入:A公司的“平分僵局”
A公司由甲、乙兩名股東各持股50%,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需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2025年初,甲單方召開臨時股東會并作出變更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乙以程序違規且表決權未達“過半數”(實際僅50%)為由主張決議無效。甲則認為“二分之一以上”包含本數,決議應有效。雙方對峙至法院,A公司陷入治理僵局。
脫敏說明:公司名、股東名均為化名,案例細節已作脫敏處理。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為何決議不成立?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甲作出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核心理由:
“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數:
在兩名股東各持股50%的有限責任公司中,章程規定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應解釋為“超過半數”(不含本數),以避免表決權平局導致的治理癱瘓。表決權未達標:
甲僅持有50%表決權,未滿足章程要求的“過半數”標準,決議不符合成立要件。程序瑕疵不可補救:
甲的召集程序未通知乙,違反《公司法》及章程規定,且無法通過事后追認彌補。
三、法律分析:被告的抗辯策略與風險防范
問題1:股東各持股50%時,“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含本數?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關鍵在章程解釋與公司治理邏輯。
-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66條第2款明確股東會決議需“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中“過半數”指超過50%(不含本數)。
- 類案規則:在股權平分結構中,法院傾向于嚴格解釋“以上”以避免僵局(參考案例:(2025)滬01民終XX號)。
被告抗辯策略:
? 主張章程條款存在歧義:若章程未明確定義“以上”是否含本數,可結合公司設立背景(如股東平等協商意圖)主張應包含本數。
? 舉證既往決議效力:如公司歷史上存在類似比例通過的決議且被認可,可證明“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數為公司慣例。
問題2:夫妻股東是否按登記比例行使表決權?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股權登記比例≠夫妻財產份額。
- 裁判規則:夫妻公司中,股權的人身屬性(如表決權)按登記比例行使,財產性權益(如分紅)才適用共同共有(參考案例:(2024)滬02民終XX號)。
- 風險提示:若夫妻一方登記持股90%,其單方作出的決議可能有效,另一方無法以“實質各占50%”抗辯。
被告抗辯策略:
? 推翻登記比例:舉證證明實際出資來源于共同財產,且雙方約定股權平等行使(需書面協議佐證)。
? 程序瑕疵攻擊:若決議未通知配偶股東,可援引《公司法解釋四》第5條主張決議不成立。
問題3:如何補救已作出的瑕疵決議?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補救核心:程序合規與事后追認。
-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程序輕微瑕疵且未實質影響決議的,不予撤銷。
- 實操建議:
? 重新召開股東會:補正通知程序,爭取對方股東出席或書面表決。
? 瑕疵決議追認:若決議內容合法,可促成對方股東事后書面追認(需保留證據)。
四、俞強律師建議:平分股權公司的治理避險指南
章程設計:
明確“過半數”“三分之二以上”等條款是否含本數;
增設僵局解決機制(如強制股權收購、第三方仲裁)。
決議程序:
全程留痕:會議通知、簽到表、表決票原件同步歸檔;
避免單方行動:即使持股90%,未通知配偶股東仍可能導致決議無效。
訴訟應對:
若被訴決議不成立,重點攻擊原告未證明“表決權未達標”或“程序瑕疵實質影響結果”;
援引《公司法解釋四》第4條主張“瑕疵輕微且未影響決議”。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結合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及證據細節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設計個性化方案。
俞強律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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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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