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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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貸業務中,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條款,直接關系借款人的資金成本與權益。近年來,部分貸款人通過 “利息 + 手續費 + 服務費” 等隱蔽方式拆分成本,或僅披露名義利率、不明確實際利率,導致借款人對真實資金成本產生誤解。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相關規定,貸款人未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無權依據未披露的利率計收利息,已收取的超額費用還需依法返還。本文結合法律規定與實務案例,詳解實際利率披露的法定要求、未披露的法律后果及維權路徑。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田某、周某訴某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貸款人有義務明確披露貸款實際利率,若以格式條款約定利率,還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說明。若因貸款人未明確披露導致借款人沒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則應視為雙方未就“按照該實際利率計算利息”達成合意,貸款人無權據此計收利息。此時,合同利率的確定應當依據合同解釋原則,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采用一般理性人標準。
本案爭議焦點為:貸款利息應如何計算,是田某、周某主張的以實際貸款本金余額乘以年化11.88%,還是某信托公司主張的《還款計劃表》所載金額。
具體涉及法律問題為:貸款人應否明確披露實際利率,如何履行披露義務,未履行披露義務的法律后果為何。貸款人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
本案中,《還款計劃表》僅載明每期還款本息額和剩余本金額,既未載明實際利率,也未載明利息總額或其計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備會計或金融專業知識,難以通過短時閱看而自行發現實際利率與合同首部載明利率存在差別,亦難以自行驗算該實際利率。因此《還款計劃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載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時載明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上述條款應當作為確定利息計算方式的主要依據,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標準進行解釋。
借款人主張以11.88%為利率,以剩余本金為基數計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應予支持。實際放款前已經收取的還款應當從貸款本金中扣除。
若借款人發現貸款人未明確披露實際利率,可通過向監管部門舉報或向法院起訴等方式要求貸款人返還已收費用。
周軍律師提醒,若貸款人未履行明確披露貸款實際利率,不但“無權計收對應利息”還需承擔“返還已收費用”“承擔行政處罰” 的法律后果。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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