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夜晚行車一時不慎導致車輛沖進魚塘,事故不僅使車輛“泡湯”,更導致魚塘內的魚群死亡。損失慘重的魚塘主該找誰賠償?駕駛員、車主和保險公司,究竟誰應為此“買單”?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在明確本案的油污泄漏不屬于乙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以及認定本案中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后,依法作出判決。
2024年10月27日晚,莊某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新晃縣某鎮一釣魚場路段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徑直沖入道路右側的魚塘,雖無人員傷亡,但是事故導致車內機油、汽油等有害物質泄漏,魚塘水質受到污染,魚群大量死亡。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駕駛員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查,案涉車輛登記在羅某名下,系由羅某借給莊某駕駛。莊某具有駕駛小型汽車資質。該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三者險。乙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中明確約定,“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及“停業等間接損失”不予賠償,且相關條款已加粗、加黑提示,車主羅某已簽字確認。因未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魚塘主劉某將羅某、莊某、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申請鑒定,報告顯示,魚塘的總損失為108527.62元,其中污水處理費用為5675.67元,淤泥、污水、進水清運費用為44800元,魚獲損失為28955.95元,停業損失為25872元,租金損失為3224元。此外,劉某支付打撈魚尸費用1200元。以上總損失共計109727.62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車輛漏油算不算“污染”免賠?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如何劃分?事故責任由誰來承擔?
關于車輛漏油是否屬于免責條款中所稱的“污染”的問題。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漏油造成的污染屬于免責范圍。法院認為,保險條款中將“污染”與戰爭、核輻射等重大災難性事件并列,通常應指難以人為控制的重大污染。本案中車輛事故導致的普通油料泄漏,其性質與程度遠未達到前述標準。前述條款系乙保險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投保人協商的合同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對格式條款存在不同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乙保險公司)的解釋,即本案的油污泄漏不屬于乙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
關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認定問題。直接損失是指保險事故直接導致的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即現有財產的減少;而間接損失是指直接損失引發的可得利益喪失或費用的增加。本案中,污水處理費用、魚獲損失、打撈魚尸費用以及淤泥、污水、進水清運費用等直接損失費用共計80631.62元,停業損失、租金損失等間接損失費用共計29096元。直接損失屬于乙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因乙保險公司已經盡到與間接損失相關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根據車主羅某與乙保險公司的約定,間接損失屬于保險公司免賠范圍。
關于事故責任承擔主體問題。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駕駛人莊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對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一致,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同時,案涉車輛系車主羅某借給莊某使用,莊某具有駕駛資質,現有證據未顯示羅某存在過錯,羅某不承擔賠償責任;莊某作為實際駕駛人,因操作不當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案涉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三者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魚塘主劉某的損失首先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駕駛員莊某賠償。
綜上,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劉某間接損失2000元;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劉某直接損失80631.62元;駕駛員莊某賠償劉某間接損失27096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李果)
法官提醒
提醒廣大車主和群眾,投保時細看條款:購買商業保險時,務必仔細閱讀免責條款,尤其是加粗、標黑部分,清晰知曉保險保障范圍和免責情形,避免后續理賠糾紛。分清損失類型:保險主要賠付直接財產損失。像停業損失、租金損失等間接損失,一般不在保險賠付范圍內,通常由侵權人自行承擔。安全駕駛至上: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駕車出行時,尤其是夜間行車時,要時刻保持專注,規范操作,這既是對自己與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負責,也能有效避免陷入賠償糾紛。
來源:人民法院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