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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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當事人常困惑于另案裁判理由的效力“之前法院在 A 案件中認定‘合同有效’,現在我打 B 案件,能不能直接用這個結論?”“另案判決的‘本院認為’部分提到了我的權益,這對本案有法律效力嗎?”
那么,另案中裁判理由的內容對本案是否有拘束力和既判力?
要回答 “另案裁判理由是否有拘束力”,首先要區分 “裁判主文” 與 “裁判理由” 的本質差異,這是理解既判力的關鍵: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既判力(又稱 “判決的實質確定力”)是指生效判決對當事人和法院產生的拘束力,即當事人不得就已裁判的事項再行爭議,法院也不得作出與生效判決矛盾的判斷。但這種拘束力有嚴格邊界 —— 僅針對判決書中的 “裁判主文”,也就是 “判決如下” 部分明確的內容,比如 “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 10 萬元”“準予原被告離婚” 等具體判項。
這些判項是法院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直接回應,屬于案件的 “核心爭議事項”,因此具有既判力。
判決書中的 “本院認為” 部分(即裁判理由),是法院對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分析過程,包括對證據的采信、法律條文的解讀、爭議焦點的論證等。例如,法院在借款糾紛中可能寫道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借條真實有效,被告主張‘借款已還清’無證據支持,故對其抗辯不予采納”—— 這些內容是得出 “被告應還款” 這一判項的理由,但本身并非最終判項。
從法律原理看,裁判理由的作用是 “解釋裁判主文為何成立”,屬于 “過程性表述”,而非 “終局性判斷”,因此原則上不具有既判力。這意味著,即使另案裁判理由中提到了某一事實或法律觀點,本案法院也無需必然遵循,當事人也不能以 “另案理由這么說” 為由,要求本案法院直接采納。
最高院在《廣州乾順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張家港市濱江新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生效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不能被認定為“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換言之,除非符合法定條件,判決書中的裁判理由在事實認定或裁判結果上,對其他案件不具有約束力或既判力。
周軍律師提醒,雖然判決書的裁判理由一般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既判力,不能直接確定當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權利義務,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對同一法院的后續案件和不同法院的類似案件仍可能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參考價值。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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