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5年,在和村委會簽訂了《協議書》后,張先生從村委會手中租賃了土地,根據協議的規定,使用期限是40年。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40年合同到期后,張先生有權將自己所建的建筑物拆掉或者村委會退還一半租金。
之后,張先生在承包地上建設了房屋。2020年8月,因建設用地承包合同不超過20年,北京市順義區某經濟合作社又和張先生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補償協議》,將合同期限進行更改,租賃期到2036年4月。
白紙黑字寫的明明白白,但合同還沒到期,鎮政府卻下發一紙《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張先生的房屋屬于“違法建設”,隨后更是要求張先生自行進行房屋拆遷,恢復原地貌,并接受復查。否則,將會依法組織拆除。
這邊張先生還沒反應過來,那邊鎮政府又是下發了《強制拆除決定書》,兩天后,張先生的房屋被鎮政府拆除。
為此,在拆遷律師的幫助下,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信息
案號:(2023)京0113行初835號
案由:強制拆除房屋案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原告:張某
被告:北京市順義區某鎮人民政府
訴求:確認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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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夢瑤律師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中,某鎮政府作為順義區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對其規劃區內違反鄉村建設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依據上述規定,具有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職權;逾期不改正的,具有拆除違法建設的法定職權。
關于某鎮政府的執法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中,某鎮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在程序上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強拆前,某鎮政府未提前五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第二,強拆時,某鎮政府未制作強制拆除筆錄;第三,某鎮政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時,尚處于張某對《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享有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內;第四,某鎮政府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與其在涉案建筑物現場張貼的《強制拆除公告》告知的時間不一致,且未另行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本人或成年家屬到場。因此,某鎮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北京市順義區某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張某位于北京市順義區某鎮某村一層磚混、彩鋼結構建筑物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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