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前未進行測繪,韋某福主張房屋面積80平方米,但無相應證據證明。二審法院根據大化縣政府二審程序中提供的照片、涉案房屋位置投影圖及占地面積測算圖等證據,認定涉案房屋面積為54.64平方米,參照當時施行的集體土地征收相應房屋補償標準,確定涉案房屋損失34150元,并無不當。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2025)最高法行賠申21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韋某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大化瑤族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藍某。
再審申請人韋某福因訴被申請人廣西壯族自治區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化縣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4)桂行賠終35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韋某福申請再審稱,一審法院判決的賠償項目、標準、金額存在錯誤,二審法院減少涉案房屋面積,認定事實不清,且未判決確認大化縣政府未履行賠償責任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本案中,大化縣政府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已被另案生效判決確認違法,由此造成韋某福合法權益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前未進行測繪,韋某福主張房屋面積80平方米,但無相應證據證明。二審法院根據大化縣政府二審程序中提供的照片、涉案房屋位置投影圖及占地面積測算圖等證據,認定涉案房屋面積為54.64平方米,參照當時施行的集體土地征收相應房屋補償標準,確定涉案房屋損失34150元,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酌定房屋內物品損失2000元,據此改判大化縣政府賠償韋某福經濟損失36150元,并無不當。
綜上,韋某福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韋某福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于 泓
審 判 員 李 貝
審 判 員 劉 姣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易清清
書 記 員 李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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