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一家衛生院作出處罰。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2月4日從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統一免費領取1盒(每盒供20個人使用)“沙眼衣原體lgM抗體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2025年2月7日又從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統一免費領取1盒該檢測試劑(每盒供20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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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醫療器械由該院婦產科工作人員領取后,用于為來院檢查人員提供免費檢測服務。調查中,這兩盒檢測試劑其中一盒已全部用完、另外一盒已拆封(還可供13個人使用),該檢測試劑放在桌子上未放進冰箱冷藏。該化驗室空調溫度顯示26℃。當事人提供了完整的醫療器械領取記錄及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確認涉案醫療器械系免費提供使用,未產生違法所得。
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作出處罰,罰款12000元,上繳財政。
像“沙眼衣原體 lgM 抗體檢測試劑盒” 等含抗原、抗體、酶等不穩定生物活性成分的醫療器械,需在 2-8℃冷藏保存。若溫度不當導致失效,會直接造成檢測結果不準,可能出現 “假陰性”(漏診延誤治療)或 “假陽性”(誤判引發心理負擔及額外醫療成本)。
無獨有偶,某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地某三甲醫院檢驗科,發現 - 78℃低溫保存箱內有 46 份已復溶的三種醫療器械質控品。這三種質控品按說明書應在 2~8℃儲存,復溶后有效期分別為 4 小時和 24 小時(避光),但醫院未按要求保存,此行為違反相關條例,構成未按規定儲存醫療器械的違法事實。經綜合調查作出處罰,該醫院被罰款 2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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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行為均有可能
涉嫌“使用過期醫療器械
實際上,除了上述未按溫度要求存放檢驗試劑的行為外,還有幾類行為也可能涉嫌 “使用過期醫療器械” 的違法情形。這類違規行為不僅會面臨處罰,即便涉及的器械耗材不足百元,也可能招致上萬元的罰款。
01
貯存過期醫療器械
即使沒有使用,沒有及時發現醫療器械、試劑耗材過期同樣涉嫌“使用過期醫療器械”。
2023年5月31日,某市市場監管局百里杜鵑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衛生院開展檢查時,在其化驗室內發現過期醫療器械與非過期醫療器械混放的行為,并依法處以相關處置。
02
棉簽、真空采血管、
注射器等“耗材小物件”過期
棉簽、真空采血管這類看起來不起眼、用量存量都比較小的耗材小物件也很容易導致檢驗科違法違規。
2022年,某市局執法人員對某縣中心衛生院開展監督檢查時,在該院檢驗科采血窗口工作臺第二抽屜內查見“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51支,系過期醫療器械。雖然涉案批次“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貨值金額僅為31.20元,當事人也為初犯,但該檢驗科依然被處以20000元的罰款。
03
試劑臨近過期,
檢驗項目開具數量異常增加
還有一種情況也需要注意,在醫保的核查中,“臨近過期的試劑對應的臨床檢驗項目開具數量異常增加的情況”也是稽查人員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
過期使用屢次發生,如何防范?
使用過期檢驗試劑的案件屢次發生的原因,包括了醫院監管不嚴、重視不足,沒有進行定期且及時的監察,檢驗人員或工作人員疏忽大意等等。
使用過期試劑的原因多樣,但科室管理出現紕漏,或者是經營者心存僥幸目光短淺的可能性很高。雖然和當事人脫不開關系,卻也反映出了科室管理混亂的問題。因此,對于規模小、等級不高、管理可能存在疏漏的醫療機構中的檢驗工作者而言,更是需要從自身的角度出發,更加謹慎對待檢驗試劑管理問題。
為規范檢驗試劑管理,國家也發布了相關的法規文件:
2000年,國務院制定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4年、2017年分別作了全面修訂和部分修改,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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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施行的則是根據2024年1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發布的第二次修訂版。
使用過期檢驗試劑輕則影響檢測結果,重則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醫務人員應當從自己做起,重視此類問題,定時檢查,將過期試劑與尚在有效期內的檢驗試劑區分放置,并且將過期試劑及時銷毀,保障檢驗試劑安全。
對此,小編搜集整理了檢驗試劑貯存、管理相關的SOP文件,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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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華醫網
信息采集:衛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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