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企業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答:無論是否在試用期間,企業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應視具體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于其他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02.單位的名稱變了,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答: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03.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必須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
除了以上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來源:儀征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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