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20年,因高速建設需要,陳先生位于某縣林地被納入征收范圍。陳先生持有合法《林權證》,本次共占用林地80多畝。
然而,征收方僅認定其被征收土地為9.65畝,并據此作出補償決定,補償金額13余萬元(按14000元/畝計算),并將補償款強行打到了村委會賬戶上。
陳先生認為該決定嚴重低估其被征收面積,且未依法履行公告、聽證、協商等程序,于2020年8月在未簽協議的情況下被強行退地,導致其失去全部生產生活來源。
此后,陳先生多次申請補償未果,遂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雖責令縣政府限期作出補償決定,但縣政府逾期四個月才作出決定,程序明顯違法。市政府在復議中僅確認程序違法,未糾正實體錯誤。陳先生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信息
案號:(2025)寧03行初1號
案由:撤銷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糾紛
審理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陳先生
被告:某縣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訴求:
1. 撤銷《縣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決定書》;
2. 撤銷《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3. 責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補償安置決定。
主要承辦律師:#謝曉東律師 #謝曉乾律師 (實習)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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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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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曉乾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1. 關于土地面積認定
被告認定征收面積為9.65畝,依據為《征地丈量登記確認表》及測繪圖,但該表無原告簽字確認,測繪圖未加蓋測繪單位公章,且其中部分土地登記為“集體”,與被告所稱“均系原告土地”自相矛盾。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2. 關于程序合法性
市政府已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復議決定,責令縣政府在60日內重新作出補償決定,但縣政府直至2024年7月9日才作出決定,明顯超期,程序嚴重違法。
3. 關于復議決定
市政府雖確認程序違法,但未對補償面積等實體問題進行審查,未盡全面審查職責,復議決定亦應撤銷。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1. 撤銷被告某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9日作出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決定書》;
2. 撤銷被告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3. 責令被告某縣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補償安置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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