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無意中發現,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涉及一筆4236萬余元的行政罰款,疑似和醫保基金的使用有關。”李女士說,她申請信息公開,卻被以“處罰事項涉及面廣,涉及內容較多,該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為由,不予公開。
11月4日,李女士向銀川市鐵路運輸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計劃起訴銀川市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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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費用?——
女子稱省級醫院就診時疑似被多收醫療費
市監局:多收個人醫保賬戶41元、自費費用10元
1980年出生的李女士是寧夏銀川人。她說,2024年,家人在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就診時,發現醫院存在多收費用的問題。
根據2024年1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出具的《答復意見書》顯示,3月20日,銀川市市監局下發《責令退款通知書》。3月29日,醫院退還患者醫保個人賬戶多收費用41.06元。銀川市市監局認為寧夏人民醫院(后文簡稱寧夏人民醫院)多收患者自費費用10.27元的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故決定對醫院不予處罰。
李女士不認可,她覺得這件事很嚴重,涉嫌系統性多收醫療費問題,“多收1個患者10元,醫保賬戶40元。醫院里每天多少患者,背后可能多收多少錢?”她希望有關部門能深究該問題,但長期的投訴都沒得到有效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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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發現——
寧夏人民醫院涉及一起4236萬元行政罰款
是否構成“惡意騙取醫保基金”情形未獲答復
2025年7月11日,李女士前往市監廳投訴時,看到一封自治區衛健委發給市監廳的關于寧夏人民醫院延期評審的情況說明。
文件中提及,按照醫院評審工作流程,自治區衛健委于2024年啟動對寧夏人民醫院三級甲等醫院復審的前置征詢工作。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過程中,收到自治區醫保局反饋,確認寧夏人民醫院涉及行政處罰案件一起,行政處罰金額42365091.43元,但未明確該違法行為是否構成《三級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前置條款中規定的“惡意騙取醫保基金”情形。為此,自治區衛健委再次致函醫保局懇請明確相關違法行為性質,但一直未獲明確答復。
經2024年12月,自治區衛健委委務會研究審議,決定同意寧夏人民醫院延期一年評審的申請。
“這份文件是2025年6月30日的,其中提及的4000多萬行政處罰,疑似與醫保基金有關,這側面證實了我的遭遇并非孤例。”李女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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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
銀川市醫保局:不在可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內
申請行政復議,但未獲支持
李女士想搞清楚,寧夏人民醫院為什么會被行政處罰4236萬余元,“這么大額的處罰,按理應該需要公示,但在‘信用中國’官網,我沒有搜索到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
7月19日,李女士向銀川市醫療保障局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寧夏人民醫院被銀川市醫保局處罰4236萬余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8月12日,銀川市醫保局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顯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您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在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內,故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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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不服,申請行政復議。10月24日,銀川市政府出具《行政復議決定書》顯示,市政府認為,本案中,針對李女士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銀川市醫保局經審查以及研判分析,作出了案涉不予公開答復書,并向申請人說明了不予公開的理由,該答復符合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市政府決定,維持銀川市醫保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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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理由——
已經處理完畢,處罰事項涉及面廣、內容較多
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行政復議決定書》顯示,李女士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執法結論性文件,不具備內部性、過程性特征。其直接涉及公共資金(醫保基金)的監管與使用情況,關系重大利益,應當公開。銀川市醫保局將其排除在公開范圍之外,缺乏法律依據。
李女士表示,相關法規要求處罰決定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銀川市醫保局既未主動公開,又拒絕依申請公開,顯然違背了公開原則。此外,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政府信息公開應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處罰決定書既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也不屬于不可公開范圍,銀川市醫保局應依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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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銀川市醫保局辯稱,接到李女士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他們就李女士申請公開的銀川市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處理決定書進行了核實,同時針對李女士提出的信息公開事項,邀請相關部門進行了會議研判分析。
后經會議研判,因寧夏人民醫院的上述行政處罰案件已經處理完畢,而該案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涉及面廣,涉及內容較多,該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
提交訴狀——
希望申請公開的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醫保基金涉及千千萬萬的市民,如果沒有‘惡意騙保’的嫌疑,自治區醫保局為什么不明確答復自治區衛健委呢?我想搞清楚,產生這筆行政罰款的原因。”李女士質疑道。11月4日,她向銀川市鐵路運輸法院提交了《行政訴訟狀》。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李女士的訴求為,要求銀川市醫保局對她的申請公開事項進行公開;確認銀川市醫保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違法,并撤銷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請求撤銷銀川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院方回應——
醫院主動申請延期評審,罰款一事不實
11月5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寧夏人民醫院辦公室,工作人員拒絕接受采訪。
記者聯系到該醫院負責人王某,對方表示知道此事,有專門部門處置,但不清楚具體如何處理的,“那是以前的事,我是新來的。”隨后,王某回復稱,4236萬元的行政處罰不實,具體情況會讓專人回復。
醫院黨政辦一工作人員表示,醫院評審確實申請了一年延期,系主動申請。但沒有4236萬元的行政處罰,“醫院的行政處罰,在信用中國都能查到。”
對此,李女士不認可,“如果這筆行政處罰不存在,銀川市醫保局完全可以回復該行政處罰不存在,為什么要回復‘上述行政處罰案件已經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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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方回應——
醫保部門:系飛檢反饋問題,不公開系影響太大
對此,銀川市醫保局一工作人員表示,事發于2024年,國家醫療保障局指派外省醫保局對寧夏人民醫院進行飛行檢查(即: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對定點醫藥機構等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現場監督檢查,具有“五不兩直”特點: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透露檢查信息、不聽一般性匯報、不安排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飛檢后,移交了一些問題。
“局里按照人家的檢查反饋結果,進行了處置。”工作人員說,局里開會時,討論過該行政處罰的問題,“不公開的理由,我們給她答復過,涉及公立醫院,社會影響太大。”
律師說法——
行政處罰決定書屬于執法結論性文件
相關部門依法應當主動公開處罰結果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表示,根據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六)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作為具有社會公共管理性質的執法行為,特別是涉及醫保基金使用、公共財政支出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與監督權。本案中,如果寧夏人民醫院確有4000余萬元行政處罰事實,相關部門依法應當主動公開處罰結果。
胡磊表示,銀川市醫保局以“處罰事項涉及面廣,涉及內容較多,該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為由拒絕公開的做法,從法律上看依據不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的信息僅限于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但同時該條也強調“不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嚴格依法確定”,不得籠統適用。該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屬于執法結論性文件,不具備內部性、過程性特征,且未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屬于應當公開的法定信息范圍。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確立“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行政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以不屬于公開范圍為由不予公開的,應當依據該條例履行說明具體理由的義務。由此可見,銀川市醫保局以“社會影響較大”為由拒絕公開,但未說明具體事實與法律依據,違反了上述規定的“說明理由義務”和比例原則。
胡磊建議,李女士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醫保局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違法,要求依法公開處罰決定書,請求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判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公開職責并糾正違法行為。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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