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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與被繼承人基本事實
核心親屬關系:被繼承人趙志強系原告孟宇生父;被告陳蘭系趙志強再婚配偶;被告趙磊、趙欣系趙志強與陳蘭的子女。
其他親屬:趙志強與前妻劉敏(案外人)于 1980 年結婚,育有一子孟宇(原名趙宇)、一女趙珊(案外人),二人 1985 年調解離婚,婚生子女由劉敏撫養。
死亡時間:趙志強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去世,生前未立遺囑,亦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趙志強的父母已早于其去世。
(二)遺產與贈與協議事實
涉案遺產:原告孟宇主張分割的遺產為 “一號小院房產及土地”(登記在趙志強名下),被告提及趙志強還可能持有公司股權等其他財產。
贈與協議簽訂:2021 年 4 月 30 日,陳蘭(甲方)與孟宇、趙珊(乙方)簽訂《贈與協議書》,約定:
陳蘭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分三次向孟宇、趙珊贈與共計 520 萬元(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付 100 萬,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付 200 萬,2023 年 4 月 30 日前付 220 萬);
孟宇、趙珊獲得贈與款后,無條件放棄繼承趙志強任何形式的遺產,不再向陳蘭或趙志強其他子女主張財產利益;
協議有陳蘭、孟宇、趙珊簽字及見證人周明(化名)簽字,附件一明確贈與時間與金額。
協議履行:陳蘭已按約定向孟宇、趙珊支付全部 520 萬元贈與款。
爭議焦點:孟宇稱簽訂協議時,見證人周明僅告知其趙志強名下有上海房產(未明確位置及房產證),未提及一號小院及公司財產,主張對遺產范圍不知情;被告辯稱孟宇對趙志強的公司股權等財產知情,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趙珊的態度:趙珊向法院郵寄聲明,認可《贈與協議書》效力,確認陳蘭已履約,不參與本案訴訟。
(三)證據與證言事實
孟宇提交的錄音:2021 年 3 月 8 日孟宇與周明的電話錄音顯示,周明提及 “趙志強名下私有財產有上海這套房子,分割需還清房貸后按比例分攤”,孟宇詢問 “公司財產不清楚,希望陳蘭多給些補償”。孟宇以此證明周明未提及一號小院,其對遺產范圍不知情。
周明的出庭證言:周明稱 “孟宇主動問我上海房子和公司情況,我知道的都告訴了他,沒說過‘只有上海一套房’,不知道的沒法說”。被告認可錄音真實性,但認為錄音中周明提及公司財產,證明孟宇知情,且錄音距協議簽訂還有 2 個月,雙方已就放棄繼承多次溝通。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孟宇訴求
依法分割被繼承人趙志強名下的遺產,其中一號小院房產及土地歸孟宇所有;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陳蘭、趙磊、趙欣承擔。
(二)被告陳蘭、趙磊、趙欣答辯意見
請求駁回孟宇起訴:認為孟宇訴訟請求不明確(未明確遺產范圍及折價標準),當庭表述與起訴狀差異大,不符合受理條件;
若法院繼續審理,請求駁回全部訴求:主張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贈與協議書》合法有效,陳蘭已支付 520 萬元,孟宇已放棄繼承趙志強遺產,無權再主張分割。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孟宇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由原告孟宇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四、法院說理
1. 繼承方式與放棄繼承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從趙志強死亡時開始,因其無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同時,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進一步明確 “繼承人放棄繼承后,不得反悔,除非有欺詐、脅迫等情形”。
2. 孟宇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有效性認定
行為能力與認知能力:孟宇簽訂協議時已 40 余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理解協議內容的生活經驗,不存在認知障礙;
對遺產范圍的知情程度:結合孟宇提交的錄音(其主動詢問公司財產)及見證人周明的證言(已告知已知的房產、公司情況),可認定孟宇對趙志強的遺產范圍并非完全不知情,其主張 “僅知上海房產、不知一號小院” 缺乏充分證據;
協議履行情況:陳蘭已按協議約定支付全部 520 萬元贈與款,孟宇已實際接受贈與,協議約定的 “放棄繼承” 條件已成就,其反悔無合理理由。
3. 訴訟請求明確性的認定
雖孟宇主張 “訴訟請求不明確”,但法院經審理已查清其核心訴求為 “分割一號小院房產及土地”,訴求范圍可明確,故對 “駁回起訴” 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但從實體上,因孟宇已放棄繼承,其訴求仍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孟宇簽訂《贈與協議書》并接受贈與款后,已明確放棄繼承趙志強遺產,現反悔主張分割遺產,理由不充分,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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