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老人房產糾紛案件。兩位老人立遺囑將房子留給照顧自己最多的小女兒,然而其他子女卻以老人患有癡呆為由拒絕承認遺囑有效。法院審理發現,老人雖然患病,但立遺囑時意識清晰,有自己行為能力,最終判決遺囑成立,由小女兒繼承房產。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本案中張某、王某是夫妻,兩人育有四名女兒,涉案房屋為老人的夫妻共同財產。2020年5月,張某、王某在律師公證下訂立了共同遺囑,要求名下房屋由照顧兩位老人最多的小女兒繼承。2022年,王某、張某相繼去世。兩位老人去世后,小女兒拿著遺囑要求繼承涉案房屋,其他子女對遺囑不予認可,將小女兒訴至法院,要求平均繼承房屋。
訴訟中,小女兒向法院提交了遺囑——由律師公證的錄像視頻,證明遺囑是兩位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子女則提交了兩位老人生前在醫院就診的病歷,病歷記載兩位老人分別在2020年1月、2月被診斷為患有帕金森綜合征、中度及重度癡呆等疾病,因此主張遺囑應屬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位老人訂立遺囑時的錄像顯示,兩位律師全程在場見證了遺囑訂立的過程,其中王某和兩位見證律師在一式三份的遺囑中親自簽字、捺印,張某因不會寫字,當場明確授權律師代為簽字,由其親自捺印。
在錄像中,張某在與見證律師溝通過程中應答自如,精神狀態良好,王某雖說話簡短、發音較模糊,但能夠正常和見證人進行言語和肢體互動、獨立思考并回答問題。王某雖然因為生病存在流口水的情況,但會有意識地持毛巾自行擦拭清理口水,和張某之間亦正常交流。
其他子女雖主張被繼承人張某、王某在訂立遺囑之前曾分別被診斷為中度、重度癡呆,但在無權威機構對兩位老人訂立遺囑時的民事行為能力出具鑒定結論的情況下,僅醫院的特定疾病診斷證明尚不足以否定其二人在訂立涉案遺囑時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結合兩位老人在錄像中的行為和言語表現,法院難以認定張某、王某在訂立涉案遺囑時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因此,法院認定涉案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涉案房屋應按照遺囑的內容由小女兒繼承。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本案中兩位老人在錄像中的行為和言語表現體現其具有訂立遺囑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同時涉案遺囑是兩位老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故涉案遺囑具備有效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官提醒,在判斷立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時,需要特別注意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與司法鑒定結論之間的本質區別。醫院的診斷證明雖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并不能替代權威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專業鑒定結論。
遺囑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真實反映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而法律對遺囑形式的各種要求,本質上都是為了確保這份意愿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現的遺囑效力爭議,也為了減少家庭糾紛,建議老年人在身體健康、意識清醒時,提前做好“生前預囑”安排,同時公證機構在為高齡老人辦理遺囑公證時,必要時亦應要求立遺囑人提交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結論,保障“身后事”不再成為“煩心事”。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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