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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孫可
在孩子眼中,世界應是溫暖而安全的港灣。然而,當父母本身還是“孩子”時,他們孕育的新生命,其權益該如何保障?
近日,公主嶺市人民法院大嶺法庭審結并獲二審維持的一起撫養費糾紛案,為大家解答了這一難題。該案不僅是一紙判決,更是一次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核心價值的深刻詮釋,是法律剛性約束與司法柔性關懷的完美結合。
案情回溯:未成年父母與嗷嗷待哺的幼子
本案原告小哲(化名),是一名2021年出生的幼童。他的父親小魏(化名)與母親小王(化名)在均未成年時相識、同居,并生下了他。孩子出生后不久,雙方因故未能成婚,母親小王在兒子約三個月大后便離開了,此后再未支付過撫養費。幼小的小哲一直由父親小魏獨自艱難撫養。為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小哲的法定代理人小魏代其訴至公主嶺法院,要求母親小王支付過往及未來的撫養費。
在庭審中,一個核心爭議點浮出水面:被告小王在子女出生后的近兩年時間里,自身也是一名未成年人。她辯稱,自己當時沒有經濟收入,尚需父母撫養,故無力承擔高額的撫養費。這一特殊情況,使得本案超越了簡單的追索撫養費范疇,轉而觸及了一個更深層的法律與社會問題:當撫養人自身未成年時,其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司法又應如何平衡?
法理與情懷:撫養義務的法定性與不可豁免性
面對這一難題,公主嶺法院首先旗幟鮮明地確立了裁判基石:父母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絕對的,不因父母自身是未成年人而豁免。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本案中,法律條文背后是保護未成年子女生存與發展權的根本宗旨。子女的出生無法選擇父母,他們的權益不應因父母的年齡、身份或經濟狀況而受損。如果因父母未成年即可免除撫養責任,那么無數像小哲這樣的孩子將陷入權益無人保障的困境,這完全違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這一基本原則。
因此,法院認為,小王作為生母,其撫養義務自孩子出生之日起即已產生。即使她在義務產生之初是未成年人,這一義務也只是因其履行能力受限而暫時處于不完全履行狀態,而非消失。待其成年具備履行能力后,子女完全有權就其未成年期間本應獲得的撫養費進行追索。這一認定,牢牢守住了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線。
司法智慧:在剛性與柔性間尋求最佳平衡
堅守法律原則是司法的剛性,而考量具體案情、體現人文關懷則是司法的柔性。法院深知,一份好的判決,既要明是非,也要“接地氣”。在確認小王負有撫養義務的前提下,法院面臨著如何確定具體數額的裁量難題。
經過審慎考量,法院采用了“分段計算、區別對待”的裁判思路,力求在法律規定與個案公正之間找到平衡點:
·對于小王成年后的階段(自2023年11月起):此時她已具備完全的勞動能力,應按照正常標準履行撫養義務。考慮到她無固定收入,法官參照了吉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并綜合考慮本地生活成本、教育支出以及幼兒的實際需要,酌情確定了每月900元的撫養費。這一數額既保障了孩子的基本生活與教育,也符合小王作為剛滿成年人的負擔能力,確保了判決的可執行性。
·對于小王未成年期間(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這是本案體現司法關懷的關鍵。法官認可此階段屬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特殊情形”。小王當時確無獨立經濟來源,自身尚需家庭撫養,若按正常標準苛責,既有失公允,也可能影響其未來發展。因此,法官在此階段適當降低了支付標準,酌定為每月400元。這一數額的確立,既明確了父母責任的不可推卸,也體現了法律對特殊困境的理解與體恤,在保護子女權益與考量未成年父母實際困難之間實現了平衡。
本案經過二審,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了公主嶺法院的裁判理念,駁回了小王的上訴,維持原判。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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