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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上海國際商事法庭審結一起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該案就《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或公約)項下國際貨物買賣雙方是否已合意排除CISG的適用問題,參考適用CISG咨詢委員會第16號咨詢意見(以下簡稱第16號意見)作出終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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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涉及一家敘利亞公司與一家中國公司之間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敘利亞公司向中國公司購買鋁坯及鋁錠,付款后,經多次催促,鋁坯買賣合同項下貨物僅部分交付,鋁錠買賣合同項下貨物全未交付。敘利亞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一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僅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未明確具體的部門法,亦未明確排除CISG的適用。二審審理中,中國公司明確本案應優先適用CISG作為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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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之一在于,營業地在CISG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僅一致籠統選擇某一CISG締約國法律作為案涉糾紛準據法,是否可視為雙方已合意排除CISG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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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因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故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判決確認雙方訂立的鋁坯及鋁錠買賣合同分別解除,并判令中國公司向敘利亞公司退還相應貨款及占用貨款的利息損失。
上海國際商事法庭二審認為,中國和敘利亞均為CISG締約國,案涉買賣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糾紛適用的法律,雖然雙方在一審庭審中一致表示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本案的準據法,但該選擇不具有明確排除CISG適用的意思表示。
CISG第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合意排除CIGS的適用,該“排除”適用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示。CISG咨詢委員會專門就該規定的排除適用發布了第16號意見。CISG咨詢委員會由全球權威專家學者組成,旨在解決各國適用公約的疑難問題,推動公約統一解釋和適用,其發布的咨詢意見有重要參考價值。該委員會認為,當事人可在訴訟期間協議明確排除CISG的適用,并列舉了可以推斷出明確排除意圖以及不能推斷出明確排除意圖的若干情形。其中選擇締約國的法律或在訴訟程序中未能依據CISG提出主張或進行抗辯,均不能推斷出當事人具有排除CISG適用的意圖。此時,法院應進一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雙方如仍未能達成排除CISG適用的合意,則仍應優先適用CISG的規定。
本案中,雖然雙方在一審訴訟中一致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是未明確具體部門法,故難以認定已明確排除CISG的適用。并且,二審審理期間,中國公司亦明確本案應優先適用CISG作為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也即雙方并未排除CISG的適用。最終,法院認定本案應優先適用CISG,依據CISG相關規定,判決宣告雙方簽訂的鋁坯買賣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無效,宣告鋁錠買賣合同終止,并維持一審法院關于退還貨款及賠償利息損失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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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參考CISG咨詢委員會第16號意見作出終審裁判,具有重要示范意義。CISG系國際貿易爭端解決領域的核心公約,我國作為CISG原始締約國,主動、準確適用公約不僅是對條約信守原則的必要履行,亦是對CISG減少國際貿易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立法目標的尊重和踐行。本案通過對排除公約適用的審慎認定,突顯CISG的優先適用,為促進CISG的統一適用做出了有益探索。
本案運用CISG公正判決,維護敘利亞公司的合法權益,增強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企業對華貿易的信心,為我國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提供了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治保障。本案的審理也彰顯了我國法院的國際視野和國際化審判水平,對于推進涉外法治建設,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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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魯濤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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