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隨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隨著孩子年滿十八周歲,父親認為其法定撫養義務已經履行完畢,遂停止支付相關費用。后孩子將父親訴至法院,要求其繼續支付自己大學期間的撫養費,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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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阿珍和阿強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小強隨母親共同生活。父親阿強按照判決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
判決生效后,阿強依約履行了撫養義務,并在小強進入大學后承擔了部分學費。
然而,隨著小強年滿十八周歲,父親阿強認為其法定撫養義務已經履行完畢,遂停止支付相關費用。
2024年年底,小強將父親阿強訴至寧河法院,要求其繼續支付撫養費。
阿強在庭審中表示,小強已經成年,自己不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但考慮到孩子尚在讀書、暫無經濟來源,在自身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愿意給予一定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強已年滿十八周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目前正在大學就讀,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疇,因此其父阿強已無承擔支付其撫養費的法定義務。
父母為年滿18周歲成年子女支付大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系基于親情和道義,希望父母均能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給予小強力所能及的幫助,助其順利完成學業。同時,小強作為成年人亦應感恩父母,積極提升自身能力,可通過參與勤工儉學等方式努力完成學業,故對小強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撫養義務是保障未成年人或者雖已成年但尚無法獨立生活子女的健康成長而設立的法定責任。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非撫養一方,基于約定或根據法院的判決需負擔部分或全部的撫養費。因此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均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對于未成年子女的限定是沒有爭議的。
成年子女正在大學就讀沒有經濟來源,父母是否具有繼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呢?
雖然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對象不包括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但現實生活中,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往往無法獨立承擔學費、生活費等開銷,讓大學生在大學學習期間利用課余時間以自己的勞動來支付自己的教育費、生活費一般來說有一定困難,但如前所述,這也正是培養當代青年人獨立自主能力的應有之義。
就我國人情倫理及社會傳統習慣而言,大多數具有經濟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養子女進入高等學府,供養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從道德層面來講,作為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也應對尚在就讀高等教育,一時還無法獨立承擔自己生活、教育開銷的成年子女承擔撫養責任,讓孩子完成學業。但正如前款法律規定,父母為成年子女支付大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只是基于親情和道義,而不是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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